阿卜杜杰力力·麦提纳斯尔参加恐怖组织、故意杀人、爆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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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用胶布粘住阿某甲嘴巴后,开车接上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乃比·依明(下称乃比,另案处理)
和卡比勒·艾买提(下称卡比勒,已死亡),共同将阿某甲带至托合提热杰普·托合铁木尔(另案处
理)家,阿卜杜杰力力与乃比、卡比勒将阿某甲抬进屋内,肉孜巴克让阿卜杜杰力力吊死阿某甲,
让乃比和卡比勒挖坑以便埋尸。阿卜杜杰力力与纳斯尔·依明(在逃)一起用绳子将阿某甲吊在房顶
横梁上,致阿某甲死亡。阿卜杜杰力力又与乃比、卡比勒一起将阿某甲的衣服脱光,将尸体掩埋于
坑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乃某、亚某、麦某某、买某乙等的证
言,尸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2)2012年5月30日,肉孜巴克命令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乃比、卡比勒暗杀不服从恐怖组织规章
制度的被害人吐某某。次日12时许���阿卜杜杰力力与乃比、卡比勒开车来到吐某某家,阿卜杜杰力
力以出售玉石为由将吐某某骗至车上副驾驶位置,坐在车后座的卡比勒用绳子勒吐某某颈部,乃比
按住吐某某的双手,阿卜杜杰力力按住吐某某的双腿,致吐某某死亡。后三人将吐某某的衣服脱
掉,将尸体掩埋于阿某甲尸体的旁边。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乃某的证言,尸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
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3)2012年5月23日,肉孜巴克、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等人得知其组织预谋暗杀的和田县××乡政法
副书记阿某乙的车停在和田市“雪莲餐厅”附近后,于当晚21时许来到餐厅附近,肉孜巴克和卡比勒
在阿某乙的车下面安装了遥控爆炸装置。22时许,阿某乙从餐厅出来上车后,阿卜杜杰力力多次按
下遥控器,但因失灵没有引爆爆炸装置。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乃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
杰力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3、关于爆炸事实
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为肉孜巴克从事非法宗教活动使用,租赁了和田市××小区×栋
×单元××室。同年6月4日,肉孜巴克为抵抗公安机关检查,安排阿卜杜杰力力、乃比、卡比勒将两
箱遥控爆炸装置搬运至该租赁房屋内。6月5日,肉孜巴克得知民警正在租赁房屋外敲门后,指使该
房屋内人员引爆爆炸装置,造成房屋内1名儿童死亡、3名儿童轻伤、13名儿童轻微伤,并造成
69589元财产损失。民警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后肉孜巴克开车来到××小区,闯过警戒线,从车
上下来用遥控器引爆车内的爆炸装置,致使坐在车内的卡比勒严重烧伤,抢救无效死亡。肉孜巴克
被民警当场击毙。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乃某、买某甲等的证言,尸检鉴定意
见、活体鉴定意见、爆炸装置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麦提纳斯尔积极参加以肉孜巴克为首的恐怖组织,负责暗杀背叛组
织的人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暗杀三人,致二人死亡、一人未遂,又为肉孜巴克实施爆炸犯罪而运
送爆炸装置,其行为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阿卜杜杰力力罪行极其严重,
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
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
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7/02/2025,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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