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須先以鑰匙解鎖才能啟動排檔,我找到乙車時,車門都打不 開,我先查看車內狀況但看不清楚,之後經我聯繫到場的妹 妹及妹夫因甫回鄉農作歸來不久,車上剛好有手電筒及鐵 鍬,經以手電筒探照車內狀況,發現A女在乙車後座腳踏板 處等語屬實(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9308號 卷〈下稱偵一卷〉第101至102頁;原審卷第277頁反面至第2 81頁正面),並有乙車行車紀錄器之重要記事摘錄及擷取畫 面(畫面顯示時間約快1小時又35分鐘)、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初報表暨搜證照片、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2月7日刑紋字第1038012924號鑑定 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物照片、被告於案發當日行車路線之路口監視器翻 拍照片、甲車車籍資料暨照片、拘票在卷(見警一卷第1、4 9至51、77至94、102至117、118至121、124至128頁;相驗 卷第31至38頁;偵一卷第99頁),暨前述鐵鎚1支(由員警 自乙車後座查獲扣案,警一卷第109頁上方照片參照)扣案 可稽。 3.由前述搜證照片及鑑定書所顯示:乙車之排檔桿位於P檔, 左側B柱之前車門縫側處有毛髮沾黏,右前車門內側有血 跡,後座天花板有噴濺血點,右後車門內側、右後座椅暨前 方踏板均有大片血跡,右後車門外側下方及地面,亦有血 跡;而右後座椅處有一包留有被告指紋之抽取式衛生紙,以 及一大團業遭取出之衛生紙,該團衛生紙並已沾染血跡;又 駕駛座前方踏板上有一只皮包但其內並無鈔票、零錢等物 品,但駕駛座椅縫處留有5枚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右 前座椅及其前方踏板上散落有一般會放置於隨身皮包內之健 保卡、一卡通等物各情,從而A女確實應係分別於開啟駕駛 座甫上車時,及其在右前座、後座時,均曾遭受被告出手攻 擊,且A女在後座時所蒙受之攻擊最為猛烈,並為其最後遭 攻擊之處,始可能導致乙車左側B柱沾黏毛髮,且右前後車 門、後座天花板、右後座椅暨前方踏板均留有血跡,並以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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