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查之結果,綜合判斷,依調查所得,載敘:被告鋸短、攜帶 扣案鐵鎚之舉,係因不滿其前女友程裕卿斷絕聯繫,目的在 恐嚇程裕卿,並於案發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 車攜帶鐵鎚找尋程裕卿未果,逛至高雄市哈囉市場小公園休 憩後,在該市場旁公有停車場,任擇與自己素無淵源之A女 下手,並旋予付諸實施,可認其所為係偶發性犯罪,並非與 A女有隙,事先謀劃、針對A女下手;又被告行為時,本決 意以所持有之鐵鎚敲擊A女頭部,使之昏厥,而瓦解其抵抗 之方式,強取乙車,並已實際付諸行動,則其自始意在藉由 至車主不能抗拒手法「強盜」乙車之犯意,惟於A女遭其敲 擊第1次之後,即已癱倒在乙車右前座,猶針對A女之頭 部,持續以扣案鐵鎚重擊13次,乃認被告主觀上有強盜殺人 確定故意等情,其審酌之依據及判斷之理由,依確認之事 實,論以有所載強盜殺人罪刑,及就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 強取A女之皮包內現金2,000餘元等財物部分,說明:被告 固於警詢、偵查中自白有從A女之皮包內搜刮現金2,000餘 元之事實,然其嗣於第一審則翻異前供,已否認有該部分犯 行,依卷附本件現場搜證照片雖顯示乙車車內有散落皮包及 零錢情形,佐以被告於原審自承有翻搜A女皮包乙情,足認 被告雖有翻搜A女皮包之行為,然翻搜行為與取得財物仍屬 二事,並無必然關係,尚難據此補強證明被告確有自該皮包 內取得現金2,000餘元,又A女於案發當日前往哈囉市場買 菜過程中,縱有變動停車位置而停車之行為,及向該市場雞 販孫郭文英訂購數百元雞腿而尚未前往結帳取回,核與案發 當時A女皮包內是否確有現金2,000餘元,以及被告有無強 盜該2,000餘元之待證事實,在客觀上仍欠缺相當關連性, 亦難以補強被告此部分自白之真實性,及原審前審勘驗乙車 之行車紀錄器雖有聽聞油門聲、敲擊聲、拉鍊聲、摩擦聲及 喘息聲等聲響,然上開聲響仍無從佐證被告確有自A女皮包 內取走2,000餘元等財物,自難僅憑被告之單一自白,即認 其有強盜2,000餘元等財物之行為,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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