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
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
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认为
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
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
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的移送清单显示,在案扣押尖刀、塑料袋、棉
衣、靴子、手机等物品。
被告人孙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实和
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案件起因、到案经过等与事实有关
的问题提出异议。
被告人孙文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孙文斌作
案3分钟后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归
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第
二,孙文斌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显示其认罪认罚,且系
初犯。第三,孙文斌与其母感情深厚,其母住院期间病
情反复且孙文斌认为医院未按其要求进行诊疗,以上原
因造成孙文斌情绪波动,丧失理智进而实施涉案行为,
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文斌之母孙某1(95岁)因患心
脏病、脑梗死后遗症等严重疾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
疗,其间,医院曾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12月4日,孙
文斌及其亲属因孙某1在家中不能正常进食,通过999急
救车将孙某1送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医院,经急诊
诊治未见好转,遂留院观察。孙文斌自以为孙某1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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