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 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 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认为 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 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 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的移送清单显示,在案扣押尖刀、塑料袋、棉 衣、靴子、手机等物品。 被告人孙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实和 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案件起因、到案经过等与事实有关 的问题提出异议。 被告人孙文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孙文斌作 案3分钟后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归 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第 二,孙文斌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显示其认罪认罚,且系 初犯。第三,孙文斌与其母感情深厚,其母住院期间病 情反复且孙文斌认为医院未按其要求进行诊疗,以上原 因造成孙文斌情绪波动,丧失理智进而实施涉案行为, 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文斌之母孙某1(95岁)因患心 脏病、脑梗死后遗症等严重疾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 疗,其间,医院曾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12月4日,孙 文斌及其亲属因孙某1在家中不能正常进食,通过999急 救车将孙某1送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医院,经急诊 诊治未见好转,遂留院观察。孙文斌自以为孙某1的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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