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来源不合法,不是原件,与张金平陈述、被告人供述存在矛 盾,提取的物证丢失或隐匿; 2.杨长林亲属、齐连强等人证言均系传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 联性; 3.恐吓信、画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画像来源存疑;办案说明不是证据; 4.张金平陈述及辨认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5.刘涛的证言虚假,二上诉人在案发前去看过其;除霸州新闻外还有别的电视节目可以 播放二上诉人影像;6.汤凤武在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应予一并排 除。 -29经法庭许可,上诉人原伟东、汤凤武的辩护人申请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1.证人时长青庭审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九几年的时候,原伟东说想回去种地, 让其帮忙把家具捎回去。其拉到哈尔滨卸货后,原伟东自己找车拉回老家去了。想不起 来哪年,月份也记不起来了,肯定是天冷的时候。记不清回东北之前听说胜芳的杀人 案,没印象了。 2.证人赵东辉庭审证言:其1991年左右认识的原伟东。1996年1月份其在老家被胜芳 刑警队抓获,说其在霸州市胜芳杀人了,1月17日被送到霸州市看守所。 1月18日上午9点,在看守所外面停了一辆车,里面有个女的,绑着纱布辨认,其看见车 里面的人指其说第三个,刑警队当场将其按倒在地,戴上镣铐。看到那个女的脸上缠着 白纱布,看不清相貌。 给其看过有鞋印、菜刀的照片,还有血型鉴定书,抽过其血。其经常穿保安服似的警 服,公安局对面都有这种商店,都能去买,没有肩章,就是一个普通上衣。 没有作辨认笔录,其不知道辨认自己的人是谁,之后听别人说是张金平。其是零口供, 因为没有参与作案,所以想说也没法说,公���机关就杨长林的案子没有教过其怎么供 述。 -30二上诉人的辩护人还同时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3.证人王陆2002年12月15日庭前律师调查笔录:1995年11月份其与汤凤武一起回的 东北,过了半个多月12月2日其自已又回到胜芳,到胜芳后听说刚发生一起杀人案,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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