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所提一审法院认定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 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 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认定原伟东、汤凤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 告二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根据上诉人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 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37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刘士文 审判员:李 霞 审判员:赫晓云 审判员:梁贤勇 审判员:王大勇 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仕鹏 书记员 杜晓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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