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伟东上诉主要提出: (一)原伟东及汤凤武的有罪供述系 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造成,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二)一审法院在没有补充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认定原伟东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司法 系统内部互相维护。 (三)张金平的陈述明显虚假,缺乏客观证据印证。 (四)本案原始卷宗遗失系选择性丢失。应宣告原伟东无罪。 原伟东的辩护人王兴辩护主要提出:(一)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本案宜由最高人民法院 指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二)本案存在严重刑讯逼供及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 1.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侦查人员存在普遍性、系统性的 刑讯逼供行为。 2.检察机关讯问汤凤武时没有告知诉讼权利,该两份笔录同样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三)本案实体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1.本案客观证据和原始卷宗丢失,再审阶段也未能查明案件事实。 2.张金平的陈述和辨认不具有真实性,且与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无法对应,张金平 不能准确辨认凶手,对凶手的作案过程亦不清楚。 3.检察机关给汤凤武制作的两份笔录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存在太多 无法解释的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4.指控事实方面存在诸多重要疑点,完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原伟东无杀人动机;凶器 未查清;汤凤武在199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真实原因不明,并不意味着当时有指向 汤凤武的确实证据; 二上诉人在案发时不在胜芳镇,不能排除其不具备作案时间的高度可 能性。综上,应判决二上诉人无罪。 原伟东的辩护人曾薪燚辩护主要提出: (一)原伟东、汤凤武不具备作案时间。二人均去满城监狱探视过刘涛,不具备作案时 间。时长青证实原伟东案发前已返回东北;王陆证实汤凤武案发前与其返回东北;结合汤凤 武被列为逃犯的时间看,通缉汤凤武与画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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