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张金平的辨认笔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本案2001年11月侦破后,张金平分别对汤 凤武、原伟东进行混合辨认,并准确辨认出二上诉人系作案凶手。辨认场所是在看守所 进行,被辨认人都是被关押人员,戴脚镣符合特定环境,对不熟悉看守所具体规定的普 通人来说不属于明显暗示,且张金平明确表示辨认时二上诉人的穿戴与其他人没有区 别。此外,侦查人员为保证辨认的真实性,在对二上诉人的辨认中,分别三次变换被辨 认人顺序,张金平每次均能准确辨认,公安机关还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印证了辨认的 客观真实性。 (4)证人齐连强、刘长江证实原伟东买警服、听别人说原伟东他们杀人的情况。两名证人 与汤凤武供述及张金平陈述原伟东、汤凤武穿警服作案的情节相一致,一定程度上印证 了本案的相关事实。证人彭艳芬证言印证了汤凤武供述案发后逃回东北老家的事实。 综上,本案破案过程真实自然,汤凤武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情节相吻合,并 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相互印证,且有齐连强、彭艳芬、杨长生等证人证言予以佐 证,本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 (二)关于对二上诉人上诉理由的分析。 1.上诉人汤凤武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汤凤武所称检察人员 提讯时有侦查人员在场,没有��关证据支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原伟东、汤凤武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与在案证据相矛盾,不能成立。 3.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质疑张金平辨认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 -10除前述理由外: 一是案发后,公安机关聘请了画像专家所作画像与汤凤武高度相似,本案也正是因此得 以侦破,可见,上诉人在被害人心中印象极其深刻,被害人能够辨认出上诉人非常正 常。 二是从辨认过程看,被辨认人数及辨认过程均符合有关规定,分别将原伟东混杂在8名、 汤凤武混杂在7名被辨认人中进行辨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被害人张金平陈述,在 辨认时公安机关没有对其有诱导提示行为。该辨认相关过程有录像资料印证辨认的真实 性、客观性。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 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本院再审二审查明的案 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针对上述事实, 检察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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