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十七分許,見陳進福夫婦相偕前來店內消費而機不可失, 當下基於強盜而殺人之包括犯意,決意殺害二人並強盜財物 ,於利用準備二人飲料時,取出預藏已磨成粉狀之安眠藥二 包,分別摻入張翠萍及陳進福之飲品內,俟當晚二十時三十 分許,二人因飲用後藥效發作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 狀態,被告即先後攙扶張翠萍、陳進福至店外約一三0公尺 處之自行車道旁淡水河邊紅樹林(下稱紅樹林)附近,繼而 取出預藏之水果刀,朝陳進福之右側側頸接續刺殺二刀(其 中較低之刺創深及右側頸動脈)、左側側頸刺殺一刀(深及 皮下約三公分),再朝張翠萍之前頸、右側頸、左、右肩頸 、左側下顎等處,接續刺殺七刀(其中前頸、右側頸各一刀 均至皮下,又右側頸二刀,一刀至頸部軟組織,一刀至右上 肺葉,深約五至六公分,另右肩頸一刀,深約六公分,左肩 頸一刀至皮下,左側下顎一刀至骨頭),導致陳進福右側頸 動脈破孔出血性休克,張翠萍右側血氣胸出血呼吸性休克, 並當場取走張翠萍隨身攜帶內有其身分證、彰化商業銀行( 下稱彰化銀行)提款卡以及現金新台幣(下同)二千零十八 元等物(詳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 編號⒊至⒌、附表 編號⒐至⒑)之斜掛提包,並將二人棄置現場,陳進福、張 翠萍至遲約於翌(十七)日凌晨三時三十分前,即因此而死 亡。㈢、陳進福夫婦死亡後,被告為遂行強盜殺人計畫,並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先於一0二年二月十 八日(即農曆年假後上班首日)上午十時四十一分許,攜帶 前由陳進福交付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石牌分行(下稱陽信石 牌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號 )及印章,偽造陳進福 名義之取款憑條,持以行使(毋需密碼),致石牌分行行員 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存款三十五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進 福之法定繼承人及陽信石牌分行管理客戶存取款之正確性; 復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五分許,喬裝成張翠萍 模樣,持前由陳進福交付之張翠萍印章、彰化銀行大直分行 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以及強盜取得之張翠萍身 分證、彰化銀行提款卡,前往彰化銀行天母分行,先以張翠 萍之提款卡操作提款機企圖盜領張翠萍存款,因密碼輸入錯 誤無法提領(此部分不成立犯罪)後,復臨櫃向行員宋宜靜 佯稱其為張翠萍本人,因右手受傷,請求代填提款單,欲提 領三十五萬元,嗣將由不知情行員陳怡蓉代為製作不實之取 款條,持以行使,因未能按出正確取款密碼,於辦理變更密 碼時,又經宋宜靜及行員甘睿婷核對身分證,發現年紀與張 翠萍顯不相當,查覺有異,致未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張翠萍 之法定繼承人及彰化銀行天母分行管理客戶存取款之正確性 等情。係以: ㈠、上開被告如何殺害陳進福、張翠萍並當場取走張翠萍隨身攜 帶提包及其內財物,將二人棄置現場,其後復盜領陳進福、 張翠萍帳戶存款等過程之客觀事實,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 第2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