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頁、第90頁);又稱:本案犯罪事實的內容,不在判 斷領域內,鑑定報告對於該部分內容係抽離不做判斷,如被 告並非病態或嚴重反社會人格,就回到一般行為矯治或心理 治療去做,而在相關測驗中並未看到被告係病態說謊的特質 ,而非病態病人矯治之可能性是存在而且樂觀的,如被告接 受好的治療,其中度以上之行為改變係存在的,其人格特質 有可能因為深度治療而改變,且如矯治機構之教誨師可以提 供心理治療,矯治之可能性及行為改變之可能性就會增加( 見上訴卷三第82頁反面、第84頁反面、第85頁反面、第88至 91頁反面)。有關鑑定報告第10頁之⑶艾氏人格量表修正版 內提到被告由於說謊傾向的測量結果稍微偏高乙節,沈勝昂 並稱:是指被告後來很擔心她的結果,從測驗裡沒看被告有 病態說謊者之特質,其實「說謊」,應該是在講defense 即 防衛度(見上訴卷三第83頁及反面、第88頁反面至89頁)等 語。可見沈勝昂抽離本案犯罪事實之真偽而為各項評估後, 雖認以當時蒐集資料,無法預測或掌握被告再犯之風險,故 應待其經深度心理治療,及長期監禁與教化後之心理評估始 得加以判斷其再犯風險。然亦肯認被告非病態人格或嚴重反 社會人格,矯治可能性存在,其人格特質如經深度心理治療 改變,如監所教誨師可以提供心理治療,其矯正改變其行為 之可能性會增加,可認沈勝昂亦無否定被告矯治可能性。至 於所稱被告「說謊」,係針對被告自我防衛之人格特質為說 明,非表示被告有習於說謊之品行,故有關被告如何犯案不 同版本之供述及測謊鑑定報告等內容,僅係被告歷經本案警 詢、偵審、鑑定過程所為否認或抗辯之內容,縱認與本院依 職權認定之事實或證據之取捨結果有所歧異或相反而不足採 信,仍屬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自由陳述、辯明或辯解(辯護 )之範疇,係針對個案而為,與其平時之品德與素行仍屬有 別,亦不得以此作為加重被告刑責之依據。 ⒌有關沈勝昂所稱被告需要深度心理治療以明矯正教化及再社 會化可能性一節,趙儀珊於本院證稱:心理治療不侷限於醫 療院所,深度心理治療指長時間進行心理治療,由醫院精神 科醫師、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花很多時間來做,考量被 告在監所受到之宗教團體輔導或教誨師輔導,以現況來看已 經足夠,也不需要個別輔導,被告這3 年就情緒與看待事情 方面,已經明顯有改善等語(見更二卷四第20頁)。就深度 心理治療意義與方式,趙儀珊上述與沈勝昂在本院所稱:矯 治機構無法深度心理治療的操作,在醫院,從生理、精神、 心理、社會功能做一個完整評估,再提出治療計畫,由精神 科醫師、臨床心理師,按照計畫操作,如果當事人情緒太高 了,也許要藥物處理,若牽涉到社會功能問題,社工方面專 業人員要進來參與,一直到看到所謂的問題行為(在醫院當 然指的是疾病症狀)有改善到一定程度才會停止此種治療等 語(見上訴卷三第87頁),並無二致。稽之沈勝昂自103 年 2 月25日至4 月29日進行鑑定後,迄趙儀珊於105 年8 月1 日至10月5 日共約26小時對被告鑑定之訪談,兩次鑑定相距 已達2 年餘,其間被告在監所接受宗教、教誨師輔導之成效 第 31 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