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290 頁)、郭乃慈(見偵3265卷二第148 頁、卷四第58 頁)、李昀珊(偵3265卷四第12至13頁)亦皆於偵查中證述 陳進福係咖啡店常客,張翠萍亦會來消費等情明確。被告為 咖啡店之店長,與店內常客熟識,亦不違常情。而陳進福曾 有意認被告為乾女兒一節,除被告自承在卷外,並經證人即 被告之母親陳貞秀(見偵3265卷四第79頁)、張翠萍友人李 劉鳳珠(見偵3265卷四第86頁)、戊○○(見偵3265卷四第 91頁)、咖啡店股東陳唐龍(見偵3265卷一第32至33頁)分 別於偵查中供述在卷。可見被告與陳進福間非僅止於店家與 消費者之關係。其次,被告在原審供稱:陳進福除教導伊操 作股票,還帶伊到元大證券開立第24018-1 號證券交易帳戶 ,並提供資金供伊買賣股票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55 至156 頁),並有元大證券102 年5 月28日元證北投字第00000000 00號函所附之被告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及陳進福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11 至213 頁)。稽之 前揭授權書所載,被告之證券交易帳戶係委任授權陳進福得 全權代理被告進行交易,授權書上之受任人欄有陳進福之簽 名,陳進福在委任人與受任人關係乙欄則記載為親戚等節, 更在在顯示被告、陳進福兩人不僅熟識,在陳進福認被告為 乾女兒不成後,猶供給資金予被告,足認交誼匪淺。再者, 被告所有往來之金融機構帳戶即國泰世華銀行、中華郵政公 司、元大銀行(見偵3265卷七第3 頁),由各該帳戶之往來 明細,可發現其中郵局帳戶幾未使用(見偵3265卷五第125 頁),而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行、元大銀行北投分行之客戶 往來明細則有多項存款紀錄。將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行及元 大銀行北投分行帳戶之存款彙算,自99年2 月1 日起至102 年2 月16日止,所有存入款項(扣除來自國外、母親及男友 匯款等明確可認應非來自陳進福資助之款項),共計2,212, 876 元,再比對同一時期,被告任職咖啡店之薪資總額1, 263,732 元,可知被告存入帳戶之金額較之薪資多出949, 144 元,堪認被告自99年2 月1 日起至102 年2 月16日止, 除薪資收入外,確有其他收入。被告也自承該94萬餘元幾乎 來自陳進福之資助等語(見上訴卷三第245 頁)。陳進福除 提供資金供被告操作股票外,同時還不定期資助被告,兩人 往來密切、頗有交情,亦可認定。被告因此對陳進福夫婦之 財力有相當程度瞭解,可以想見。 ㈡關於被告強盜殺害陳進福、張翠萍之進程: ⒈被告於101 年9 月10日先後至新北市淡水區黃秋陽診所、李 兆然家醫科診所就診,分別取得7 顆、14顆含有Zolpidem成 分之藥品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 年3 月 14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保險對象(即被告) 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見偵3265卷十二第2 至8 頁,就醫紀 錄見偵3265卷十二第7 頁)、黃秋陽小兒家醫診所病歷表( 見偵326 5 卷三第64頁)、李兆然家醫科診所102 年3 月22 日兆家醫字第0000000 號函所附之被告病歷資料(見偵3265 卷十二第13至15頁)附卷可參。而Zolpidem屬於短效型nonbenzodiaze pine 之鎮靜安眠藥,其作用類似於苯二氮平類 藥物,主要用於不易入睡之病人一節,亦據法務部法醫研究 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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