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就被告整體人格之判斷及再犯風 險之評估,採取以囑託心理衡鑑進行實證之調查,衡以被告 兼具再社會化之可能性,且再犯風險率並不高各情,詳為論 述尚無科處極刑必要之理由,則其撤銷第一審該部分之判決 ,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本刑範圍內酌處以無期徒 刑,核無濫用其裁量權,究無違法可言。檢察官以上開各情 提起上訴,無非係對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及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重為爭執, 另被告並未上訴,係原審依職權逕送本院審判,視為被告已 提起上訴,惟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應認本件檢察官及被告之 上訴,俱無理由,均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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