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盜領陳進福、張翠萍帳戶存款等行為,彼此之間,均為謀 財害命之一環,具有事理上關聯性,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 行為,乃依想像競合犯,從較重之強盜殺人罪處斷等情,已 於論罪理由說明綦詳,於法有據,且與所認定被告於一0二 年二月五日所犯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經上訴審判刑 確定),係偶因得悉張翠萍出國,始起意趁機犯罪,並不相 侔,因認此部分非在預謀計畫之列,另為論罪,並無不合。 無檢察官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㈡、原判決並未認定被告與陳進福間存有不倫性糾葛,就被告該 部分所辯無足採信,併於理由內指駁明確,且依憑調查所得 證據,詳論憑以判斷被告與陳進福間來往密切,交誼匪淺, 非僅止於店家與消費者,乃異於尋常之往來關係等情之理由 甚詳,已如前述,執以認定被告起意謀財害命之部分動機以 及量刑審酌因子,均非無據,無檢察官所指理由欠備或矛盾 之違法。 ㈢、鑑定係指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者,其由此知識經驗所得 知之法則或基於此法則而提出具體判斷之報告,以供法院採 用或參考。原審法院先後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 後,分別檢送卷證囑託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以及國立 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就「被告人格特質與形成發展歷程,與本 案犯罪心理機轉之關聯並有無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之合理期 待可能?經過矯正機關長期監禁、教化後,再犯風險如何? 」等旨事項對被告進行評估鑑定,而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均已 詳載就該部分鑑定所據及意見,檢察官於原審就該等鑑定報 告之證據能力,並未加以爭執,原判決乃綜合其調查證據結 果而採為量刑判斷之部分依據,無違法可言。又原審就被告 犯案過程四版本說法,已據調查所得證據,本於確信,詳敘 其取捨判斷之理由,就趙儀珊該部分之意見,因已逸脫委託 鑑定範圍,���鑑定程序未臻完備,要屬個人意見,不具證據 能力,亦記明無礙其餘鑑定意見效度之理由,經核於法亦無 違誤。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難認適法。 ㈣、宣告刑之擇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此項 職權之行使,以罪責原則為量刑之基礎上,綜合刑法第五十 七條所列十款事項等有利與不利之情狀為評價後,在法定刑 度之內量定,客觀上無顯然濫權或失當者,即無違法可指。 又死刑之諭知,係剝奪人民之生命,使之與社會永遠隔離, 與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等自由刑,犯罪行為人尚有重返社會 之可能迥不相同。立法者既未將強盜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 一死刑,而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 判者行使刑罰裁量之決定,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除應 考量行為人之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 ,以及行為人犯後態度等因素外,兼應衡酌與行為人個人有 關之因素,不可忽略或偏重一方,致有礙量刑公正。原判決 在罪責原則下,既已充分考量被告之一切犯罪情狀,兼顧相 第9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