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剝奪其生命權無須與社會永久隔離,其中可概括為三面 向:①被告在矯正過程中展現之矯治可能性;②被告在矯治 與社會化復歸後展現之再犯可能性;③被告在矯治過程中所 展現之再社會化可能性。被告在鑑定過程中,清楚展現對過 去行為之反省,回想犯罪成因及如何及早避免發生,承認自 己的錯誤,甘受懲罰,在看守所內適應良好,依陳進福、張 翠萍與被告之關係,被告不可能在獄中欲對其他關係人犯下 相同罪行,監禁本身具有自動降低再犯風險;在獄中接受之 計畫或學習課程提供被告重返社會所需技巧,有助於被告出 獄後恢復正常生活。依被告所述,庚○○○○及其他宗教輔 導人員使她獲益良多,母親也因此結識許多教會人士與更生 人。被告以「將來能與家人團聚」為生活努力目標,被告努 力改變自己與母親,透過對家人、被害人家屬之反省與懺悔 ,只要被告維持目前狀態,在獄中或家庭裡不會遇到嚴重的 問題,被告矯治可能性是高的;被告並非典型罪犯,她被眾 人視為周到細心、樂於助人與負責任的人,非如一般罪犯是 社會的「異數」,有別於一般罪犯遭家庭拋棄,來自母親、 教會、更生人團體的支持,以及以前顧客、前雇主、前室友 及朋友持續寫信關心她,母親、姊姊都願意她再回家庭,就 此而言,被告再社會化可能性高;而被告表示沒有理由犯重 複錯誤,被告具有與家庭有親密關係,個人所需有節制,對 未來有動機及希望,有能力給予,擁有自己社交空間,也不 再視自己為犯罪者,有被信任之能力,也與他人維持社會連 結,加上這三年接受牧師和其他宗教輔導與自我反省,被告 這幾年有改變的動機和能力,藉由被告自己避免再犯的努力 、正面家庭關係與支持及情緒管理,被告再犯風險率不高。 ⑷總結而言,被告並非是一個典型的「罪犯」,從小被期待成 為一個「可以放心會完成被交代的事,也會盡全力完成份內 的工作」。被告也被描述成一個友善、具有同理心、十分考 慮他人感受的人。很不幸被告在成長過程中,並沒有一個提 供良好情緒調解的榜樣,她沒有良好地學習如何用不同的方 式因應不同的問��,也不知道必須考慮自己能夠掌控情境的 程度。被告在所有的狀況下都覺得自己必須掌控,因為這是 她從小就開始維持的形象,而為了維持這個正面的形象,她 在生活中完美地壓抑自己、隱藏自己的情緒與心理問題。然 而,從其他人對她的正面看法(她是一個體貼、有責任感、 可靠的人),沒有任何的前科,而且努力的照顧母親,被告 的犯罪行為不符合她的本性。如今被告已清楚展現出她對自 己過去行為的反省如她犯行的原因,也回想她如何即及早避 免這樣的事情發生,已經好好利用監禁的時間開始改變她與 她母親處理問題與情緒的方式,也希望同時可以和被害人家 屬嘗試修復式司法,並在入獄期間或出獄後達成這個目標。 只要被告保持目前的狀態,在監獄或是家庭裡不會遇到嚴重 的問題(如與其他受刑人發生嚴重衝突或突然失去親人), 被告的矯治可能性高,因一般犯罪者已被他們的家庭徹底拋 棄,但本案被告卻很不同,除了她的家人願意她再回家庭, 還有很多人尚未「放棄」被告,除了她所愛的人外,甚至她 第 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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