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誣告的前雇主、以前的顧客、前室友與她的朋友皆持續 寫信給她,藉由適當的個人避免再犯的努力、正面的家庭關 係與支持、繼續接受教會與更生人團體的支持、針對情緒管 理的輔導,再加上獲釋後不再受到可能再犯的風險(例如: 無法因應失去重要關係)等等,本案被告的再犯風險率不高 。 ⒉趙儀珊於105 年12月2 日本院審理時,除就鑑定內容陳述外 ,並補充稱:本件係參考國外已經分析出的犯罪保護因子及 風險因子來判斷被告再犯、再社會化、矯治之可能性,雖不 能排除被告為特定目的迎合鑑定人之提問,但在鑑定當時已 使用一些測謊或避免被告說謊之技巧,並依學理上認知負擔 的理論及相關研究,以開放性問題盡量讓被告說話,除犯罪 事實外,也問很多被告無法預料的問題,以避免被告說謊可 能性,因說謊者很難在累積26小時訪談中維持一致性,綜合 研判認被告在回答鑑定問題之可信度不低;就觀察所得,被 告在押3 、4 年間,透過閱讀、宗教團體分享經驗,處理自 己情緒、固執性格與母親間之關係,其情緒問題已經明顯改 善,亦即影響她犯罪的風險因子「性格與氣質」之因子已經 降低,而被告願意與母親談論本案乃至過去的負面事件,代 表被告不願求援之情形也逐步改善中;被告在案發後1 、2 年還在消化整個事件,她認為沒人想要瞭解事件背後因素, 故不願向家屬道歉,但被告始終坦承犯下大錯;被告自認沒 資格要求家屬原諒,近年經過宗教團體介入分享修復式司法 可能性,很希望有機會與家屬坐下來談,不論是哭、罵、打 都好;一般被告多少有反社會人格或攻擊問題,而有負評, 但要強調的是,認識被告的人對之皆無負面評價,這在犯罪 心理學、司法心理學上是很奇怪的事。本案縱令被告所辯配 合陳進福殺害張翠萍之事實不存在,因鑑定結論是依據親自 訪談被告所得判斷,其影響鑑定可信的可能性很低(見更二 卷四第8 至23頁)。 ⒊本院上訴審前委託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沈勝昂就「被告之人格 特質與人格形成發展歷程、被告於本案之犯罪心理機轉為何 、與前開被告人格發展歷程與人格特質有何關聯、被告犯罪 後之心理機轉為何、被告有無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之合理期 待可能、被告經過矯正機構長期監禁、教化後,其再犯風險 為何?」為心理評估鑑定,鑑定結果略以:(見上訴卷二第 281 至291 頁) ⑴有關被告之人格發展歷程:被告父親因成就並不如原生家庭 其他成員而感覺受到鄙視,轉而將內在期許投射到被告身上 ,被告感受到父親的遭遇,衍生出常對外界不公平事物感到 忿忿不平的心理;此外,為了跨越自卑感,也形成其拼命努 力的內在驅力,漸漸變成自尊心強的反應習慣,常為追求良 好的外在形象,先顧及他人的要求、然卻忽視現實的考量, 以及自己也需被照顧到的內在心理需求。然而被告因父親過 世的失落感所帶來的影響,擴及其他生活層面,父親的價值 觀和態度一直左右被告生活上的選擇與實踐,就正面的影響 而言,為了盡力達成家人的期待,個性轉為堅毅,但較為負 面不利的影響是被告對於無法達成那些期待會有愧疚感,而 第 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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