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匯出時間:115/08/28 04:41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6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強盜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依涵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黃淑芳律師 林俊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強盜殺人案件,檢察官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0四年度矚上重 更㈡字第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 偵字第三二六五號),提起上訴;被告謝依涵經判決後,原審依 職權逕送本院審判,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㈠、上訴人即被告謝依涵於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起任職新北市○里區○○路○段○○○○○號媽媽嘴咖 啡店(下稱咖啡店),並自九十九年三月起升任店長。陳進 福與張翠萍夫婦居住鄰近之龍米路二段一二五巷三十三號之 聖心別墅(下稱聖心別墅),陳進福為咖啡店常客,張翠萍 亦常同往,因而與被告熟識。陳進福得知被告須負擔家計, 除自九十九年初起不定期資助外,復提供資金、傳授被告投 資股票且帶至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下稱 元大證券)開戶,其間亦有意認為乾女兒,二人交誼匪淺。 被告因知悉陳進福夫婦頗有財力,且與男友祝宜夆結婚在即 ,亟欲了斷與陳進福異於尋常之往來關係,竟萌謀財害命之 念,而於一0一年九月十日先後至其租屋處附近之黃秋陽診 所、李兆然家醫科診所就醫,分別取得七顆、十四顆含有Zo lpidem成分之安眠藥,並於當(十)日下午自行服用三顆, 試驗藥效,俾供日後下藥時用量參考,復於一0二年一月間 某日,將長約十四公分,最寬處二公分之水果刀一把預藏在 咖啡店內,擬於日後對陳進福、張翠萍下藥後,再持以殺害 二人並強盜財物。㈡、被告於一0二年二月五日趁張翠萍出 國,另起意以所竊得之張翠萍臺北市北投區農會(下稱北投 農會)保管箱鑰匙,並偽簽張翠萍署押方式,欲詐領張翠萍 存放該處保管箱內財物未能如願(所犯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二罪,均經判刑確定)後,乃於一0二年二月十六日十九 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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