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翠萍手上還拿1 瓶酒,他以為張翠萍喝醉酒,張翠萍當 時身體軟趴趴的,還有行動能力,可以走,只是意識不清楚 ,張翠萍被下藥後約15分鐘明顯失去意識,當時以要帶張翠 萍回家為由把張翠萍扶出店外等語在卷(見偵3265卷三第6 頁、第7 6 頁、第87至88頁、第191 頁、第198 頁;原審卷 五第178 頁反面;上訴卷一第117 頁)。而陳進福經被告下 藥後約5 分鐘,就呈恍惚狀態,雖能走路但要人攙扶,可以 說話但文不對題,被告把陳進福攙扶到與張翠萍所在同一片 紅樹林時,陳進福重心不穩跪下,陳進福不知自己在做什麼 ,但意識較張翠萍清楚,陳進福夫婦都是在被告下刀感到痛 楚時才有揮手抓刀的動作,兩人雖能走路但皆無法使力等情 ,業據被告於10 2年3 月26日警詢、同日偵查及原審暨本院 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見偵3265卷三第76頁、第88頁;原審 卷五第177 頁反面、第178 頁反面;上訴卷一第117 頁)。 由被告所述可見張翠萍、陳進福遭被告下藥後,除經人攙扶 可以步行外,均已無法使力,並陷於意識不清狀態。 ⑵郭乃慈於偵查及原審均稱:102 年2 月16日晚上原本在打掃 廁所,聽到李昀珊說要寫明信片給陳進福,聽到他們的講話 聲才出來,是7 點半之後看到陳進福、張翠萍坐在靠玻璃窗 的兩人座,張翠萍整個坐在椅子上,頭部傾斜,精神狀況不 好,陳進福從頭到尾坐著沒什麼移動,桌上放1 瓶打開的啤 酒跟2 個水杯,杯內酒約七、八分滿,他們沒喝很多,但精 神已經不好,再進去掃廁所出來,看到張翠萍扶著旁邊四人 座桌試圖要走出去,我又進去掃廁所,到8 點半再出來時, 看到陳進福、張翠萍都還坐在椅子上,頭都低低的,張翠萍 雙眼緊閉等語(見偵3265卷一第183 至184 頁、卷二第148 頁、卷四第58頁;原審卷四第72頁反面至73頁反面、第75至 77頁、第82頁及反面)。而侯德民先後於偵查、原審證稱: 當天在打掃,看到被告��扶著張翠萍經過,兩人挨很近,張 翠萍是慢慢的走,因為彼此都認識,就出去打個招呼,看到 張翠萍拿1 瓶媽媽嘴自釀的酒,我就說喝酒醉囉,張翠萍眼 睛有看我,當時感覺張翠萍喝醉酒,被告回頭說「對,我要 送她回家」,我想過年喝酒很正常,就回店內繼續打掃等語 (見偵3265卷四第129 至130 頁;原審卷四第106 頁反面至 109 頁)。依郭乃慈、侯德民之證詞,可見張翠萍、陳進福 在當晚8 點30分許已陷於意識不清狀態,被告此部分所述應 可採信。雖被告曾於102 年4 月2 日、10日之偵查中供稱對 陳進福下藥後,陳進福意識雖較平時稍弱,但意識清楚談吐 行動正常云云,似指陳進福並未因安眠藥作用而意識不清。 惟如郭乃慈上述,當晚陳進福一直坐著沒行動,到8 點半仍 看到陳進福夫婦靜坐原位,均低頭不動,此情狀亦與被告自 承其下藥後已致陳進福、張翠萍意識不清等供述相吻合,可 徵被告前揭於102 年4 月2 日、10日偵查所述伊對陳進福下 藥後,陳進福意識仍清楚云云,並無可採。 ⒋被告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後,當場強盜所得財物之認定: ⑴被告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後,當場取走張翠萍之手提式斜掛 提包一節,業據被告於102 年3 月24日、26日警詢、102 年 3 月26日、4 月2 日偵查、原審、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在卷( 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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