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翠萍手上還拿1 瓶酒,他以為張翠萍喝醉酒,張翠萍當
時身體軟趴趴的,還有行動能力,可以走,只是意識不清楚
,張翠萍被下藥後約15分鐘明顯失去意識,當時以要帶張翠
萍回家為由把張翠萍扶出店外等語在卷(見偵3265卷三第6
頁、第7 6 頁、第87至88頁、第191 頁、第198 頁;原審卷
五第178 頁反面;上訴卷一第117 頁)。而陳進福經被告下
藥後約5 分鐘,就呈恍惚狀態,雖能走路但要人攙扶,可以
說話但文不對題,被告把陳進福攙扶到與張翠萍所在同一片
紅樹林時,陳進福重心不穩跪下,陳進福不知自己在做什麼
,但意識較張翠萍清楚,陳進福夫婦都是在被告下刀感到痛
楚時才有揮手抓刀的動作,兩人雖能走路但皆無法使力等情
,業據被告於10 2年3 月26日警詢、同日偵查及原審暨本院
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見偵3265卷三第76頁、第88頁;原審
卷五第177 頁反面、第178 頁反面;上訴卷一第117 頁)。
由被告所述可見張翠萍、陳進福遭被告下藥後,除經人攙扶
可以步行外,均已無法使力,並陷於意識不清狀態。
⑵郭乃慈於偵查及原審均稱:102 年2 月16日晚上原本在打掃
廁所,聽到李昀珊說要寫明信片給陳進福,聽到他們的講話
聲才出來,是7 點半之後看到陳進福、張翠萍坐在靠玻璃窗
的兩人座,張翠萍整個坐在椅子上,頭部傾斜,精神狀況不
好,陳進福從頭到尾坐著沒什麼移動,桌上放1 瓶打開的啤
酒跟2 個水杯,杯內酒約七、八分滿,他們沒喝很多,但精
神已經不好,再進去掃廁所出來,看到張翠萍扶著旁邊四人
座桌試圖要走出去,我又進去掃廁所,到8 點半再出來時,
看到陳進福、張翠萍都還坐在椅子上,頭都低低的,張翠萍
雙眼緊閉等語(見偵3265卷一第183 至184 頁、卷二第148
頁、卷四第58頁;原審卷四第72頁反面至73頁反面、第75至
77頁、第82頁及反面)。而侯德民先後於偵查、原審證稱:
當天在打掃,看到被告��扶著張翠萍經過,兩人挨很近,張
翠萍是慢慢的走,因為彼此都認識,就出去打個招呼,看到
張翠萍拿1 瓶媽媽嘴自釀的酒,我就說喝酒醉囉,張翠萍眼
睛有看我,當時感覺張翠萍喝醉酒,被告回頭說「對,我要
送她回家」,我想過年喝酒很正常,就回店內繼續打掃等語
(見偵3265卷四第129 至130 頁;原審卷四第106 頁反面至
109 頁)。依郭乃慈、侯德民之證詞,可見張翠萍、陳進福
在當晚8 點30分許已陷於意識不清狀態,被告此部分所述應
可採信。雖被告曾於102 年4 月2 日、10日之偵查中供稱對
陳進福下藥後,陳進福意識雖較平時稍弱,但意識清楚談吐
行動正常云云,似指陳進福並未因安眠藥作用而意識不清。
惟如郭乃慈上述,當晚陳進福一直坐著沒行動,到8 點半仍
看到陳進福夫婦靜坐原位,均低頭不動,此情狀亦與被告自
承其下藥後已致陳進福、張翠萍意識不清等供述相吻合,可
徵被告前揭於102 年4 月2 日、10日偵查所述伊對陳進福下
藥後,陳進福意識仍清楚云云,並無可採。
⒋被告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後,當場強盜所得財物之認定:
⑴被告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後,當場取走張翠萍之手提式斜掛
提包一節,業據被告於102 年3 月24日、26日警詢、102 年
3 月26日、4 月2 日偵查、原審、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在卷(
第 11 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