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僅存13萬餘元,根本無法支應個人租屋與日常生活基
本開銷,若無陳進福資助,豈有能力負擔?苟被告毫無金錢
索求,何須長期接受陳進福資助,所辯無資金缺口云云,實
無解於謀財殺人之動機。又被告於案發前已經準備與男友祝
宜夆結婚,祝宜夆當時待業中,被告接受陳進福資助暨陳進
福曾要認渠為乾女兒一事,被告未曾告知祝宜夆,業據被告
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3265卷三第84頁反面、第184 至
185 頁),並經祝宜夆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3265卷一第
96頁、卷四第75至76頁),可見被告不願讓祝宜夆知道被告
與陳進福間深厚情誼與長期接受陳進福資助一事。被告在案
發前農曆過年期間先匯款8 萬元予陳貞秀,102 年2 月18日
盜領陳進福帳戶35萬元後,以結婚在即欲表心意為由,再匯
款30萬元給陳貞秀,亦據陳貞秀在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
3265卷四第79頁),並有陳貞秀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18 至224 頁)。被告在自白書、警
詢稱100 年12月底祝宜夆第一次求婚時,因想要有一個屬於
自己完整的家,就想要結束與陳進福的關係,到101 年8 月
間都一直有告訴陳進福要結婚,且102 年2 月間告訴陳進福
確定要在5 、6 月份結婚乙事,案發後之2 月18日並與母親
及祝宜夆去試婚紗且付清所有費用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6頁
、第17頁、第27頁、偵3265卷三第81頁、第82頁);被告在
沈勝昂、趙儀珊鑑定訪談中,也都有類似陳述,可見被告有
意將先前所有負擔包括家庭、與陳進福間非比尋常之往來以
及受陳進福資助等壓力做一了斷,結婚後展開全新生活。依
其上開舉措,須要相當花費,雖未必達所謂資金缺口,但所
費不眥卻屬事實,依被告當時經濟狀況,確有尋求財源之需
求。
⒌被告又辯稱:因陳進福要從張翠萍手中拿回經濟大權,乃聽
命陳進福計畫弄昏或除掉張翠萍(見偵3265卷三第2 至9 頁
、第22至25頁、第87至88頁、第188 頁、第190 頁、第196
頁、第198 至199 頁、第202 頁;原審卷五第157 頁、第
160 頁及反面、第165 頁反面至166 頁);又氣憤張翠萍對
伊為了中止與陳進福不倫關係之求援漠然,才將之殺害;為
了擺脫與陳進福間不倫關係,才用計中計殺了陳進福云云,
惟查:
⑴被告就陳進福究竟要弄昏張翠萍或除掉張翠萍,供述時有歧
異,不能逕信。且陳進福若未掌控經濟大權,如何1 次提供
50萬元讓被告開證券戶操作股票(見偵3265卷七第168 頁之
被告元大銀行北投分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又如何在3 年
左右資助被告達94餘萬元?況陳進福早經張翠萍指定有權開
啟張翠萍租用之北投農會保管箱,有北投區農會102 年3 月
21日市投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北投區農會保管箱
戶分戶登記簿在卷可稽(見偵3265卷六第89頁),足徵張翠
萍無意對陳進福隱匿保管箱之財物。再如上⒋⑵所述,陳進
福夫妻間之帳務多由陳進福掌管而持有夫妻二人之存摺、印
章,且原在陳進福陽信銀行帳戶內之150 萬元,亦在短期內
輾轉流通於張翠萍彰化、陽信銀行帳戶及陳進福陽信銀行帳
戶間,若非夫妻間同財共居又彼此信任,孰能致之?陳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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