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知悉張翠萍保險箱內容物,何須假手被告,甚至還要被 告以喬裝張翠萍模樣之犯罪手法冒名開啟,豈非多此一舉? 陳進福既無不能動用張翠萍財物情事,又有經濟能力與自由 ,何須干冒殺人重罪,聯合外人除掉張翠萍以取回經濟大權 ?被告就陳進福、張翠萍經常在咖啡店及附近地區同進同出 等情並不否認;乙○○、陳資羿、黃佳嫻、郭乃慈、李昀珊 、侯德民等人亦分別證述上情���卷,佐以告訴人丁○○、甲 ○○提出陳進福、張翠萍近年來親密互動生活照片及描述( 見上訴卷四第1 至13頁),在在顯示陳進福、張翠萍夫婦平 日感情良好。再參以被告於102 年3 月24日警詢時亦自承陳 進福夫婦之帳務均由陳進福掌管等情(見偵3265卷三第23頁 ),陳進福實無如被告所言因情感或財務因素,須聯合外人 對張翠萍痛下殺手之動機。所謂計中計之說更屬無稽,蓋陳 進福如是籌劃下藥殺害張翠萍之始作俑者,何以對反遭被告 下藥乙事全無防備?在咖啡店內仍有工作人員在場之營業時 間,竟毫無任何求救舉動,陳進福遭被告下藥後之表現,更 可證明被告辯稱其所為均係出於陳進福指示,係利用計中計 殺害陳進福云云,不可採信。 ⑵苟被告在本院供述其經常,或是在本院更二審稱前後計5 次 ,在半夜2 、3 點趁張翠萍睡著時至聖心別墅等處,私下與 陳進福為所謂不倫接觸屬實,何以警方於案發後之102 年3 月20日至陳進福夫婦居住之聖心別墅採證,在2 樓和室地面 、和室棉被、臥室地面、3 樓樓梯口、3 樓臥房地面、3 樓 臥房棉被、臥房床單、3 樓廁所、4 樓瑜珈室採集毛髮、衛 生紙送驗,鑑驗結果,均未能比對發現與被告DNA 型別相符 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2 年4 月1 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驗書,見偵3265卷八第287 頁、第517 至521 頁)? 有關被告於102 年3 月26日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先前在陳進福 家中睡著醒來發現衣服遭替換,質疑陳進福不軌,陳進福要 求息事寧人,伊為經濟因素只好繼續此關係云云(見偵3265 卷三第81至82頁、第84至85頁),除被告之片面陳述外,查 無任何資料可資佐證。何況,有關陳進福身上之特徵,被告 泛稱陳進福身上有很多老人斑,主要分佈在背後、手臂、大 腿處,另有白色胸毛,及大腿處有不明顯之傷口疤痕(見原 審卷五第157 頁反面)云云。惟陳進福身上無任何老舊疤痕 ,有解剖鑑定報告書在卷足參(見相字第107 號卷第87頁、 第95頁),被告所謂陳進福大腿處有不明顯之傷口疤痕說法 ,與事實不符。良以陳進福於案發時係已近八旬,有年籍資 料在卷可稽,所謂老人斑、白色胸毛,屆此年紀之人比比皆 是,無任何特殊性,何況被告所指部位皆非私密,只要陳進 福穿著短衣短褲,不須任何親密接觸,任何人均可輕易看見 ,被告與陳進福已經熟識數年,縱令被告指證陳進福有白色 胸毛屬實,亦不能據為所謂不倫關係之佐證。 ⑶被告以所持有之珠寶、首飾共17件之公證書,欲證明為陳進 福為不倫關係之餽贈,固據提出公證書為證(見上訴卷一第 224至225頁),姑不論該等公證書乃被告母親在案發後片面 公證,形式上雖可證明被告持有,但該等珠寶、首飾事實上 第 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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