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租用保管箱,趁張翠萍出國期間之102 年2 月5 日,至 聖心別墅竊得張翠萍之格子外套1 件及北投農會之保管箱鑰 匙1 支,偽簽張翠萍署押,欲詐領張翠萍存放北投農會保管 箱內財物未能得逞(所犯竊盜及行使偽造文書2 罪,已經判 刑確定)。 二、102年2月16日19時17分許,陳進福與張翠萍相偕至咖啡店內 消費,辛○○認機不可失,當下即基於一個強盜而殺人之包 括犯意,決意殺害二人並強盜財物: ㈠辛○○利用準備兩人飲料之際,取出前開預藏含有Zolpidem 成分之安眠藥2 包(已事先將10顆該安眠藥磨成粉狀,再分 裝成2 包),分別摻入張翠萍點用之巧克力、陳進福點用之 咖啡內。俟當日晚上8 時30分許,陳進福、張翠萍因飲用後 藥效發作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狀態,辛○○即先後 將張翠萍、陳進福攙扶至店外約130 公尺處之自行車道旁淡 水河邊紅樹林附近,繼而取出預藏之水果刀,朝陳進福之右 側側頸接續刺殺2 刀(其中較低之刺創深及右側頸動脈), 左側側頸刺殺1 刀(深及皮下約3 公���);並朝張翠萍之前 頸、右側頸、右肩頸、左肩頸、左側下顎,接續刺殺7 刀( 其中前頸、右側頸各1 刀,均至皮下,右側頸共2 刀,1 刀 至頸部軟組織,1 刀至右上肺葉,深約5 至6 公分,右肩頸 1 刀,深約6 公分,左肩頸1 刀,至皮下,左側下顎1 刀, 至骨頭),導致陳進福之右側頸動脈破孔出血性休克,張翠 萍右側血氣胸出血呼吸性休克,旋當場取走張翠萍隨身攜帶 之手提式斜掛提包【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018 元;張 翠萍所有之身分證、提款卡、信用卡、皮夾等物,內容物詳 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附表二編號9 至10所示】,並將兩人 棄置現場,致陳進福、張翠萍至遲約於翌日即102 年2 月17 日凌晨3 時30分前死亡。 ㈡陳進福夫婦死亡後,辛○○為遂行強盜殺人之計畫,並基於 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於農曆年假後第1 個上班 日即102 年2 月18日上午10時41分許,即持不明原因前由陳 進福交付之陳進福陽信銀行石牌分行第00000000000 號存摺 、木刻印章,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陽信銀行石牌 分行,擅自在取款條上填寫35萬元,並盜蓋陳進福之印章, 持向該銀行不知情行員領款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致該行員陷 於錯誤,誤認辛○○為有權提領之人(毋需填載密碼),而 交付辛○○3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進福之法定繼承人及陽 信銀行石牌分行管理客戶存取款之正確性。 ㈢辛○○為取得張翠萍銀行帳戶內款項花用,於102 年2 月27 日中午12時35分許,穿著先前竊得張翠萍所有之格子外套, 並基於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持不明原因前由陳進福 交付之張翠萍大理石印章、彰化銀行大直分行第0000000000 0000號存摺,及前揭強盜所得之張翠萍身分證、彰化銀行提 款卡,騎乘機車至臺北市○○區○○○路○ 段○○號太平洋 SOGO崇光百貨地下室停車後,取出機車置物箱內所有之假髮 、墨鏡及繃帶等物品,在地下室女生廁所內穿戴、喬裝張翠 萍模樣,再以繃帶包紮右手佯裝受傷,步行至臺北市○○區 ○○○路○○號彰化銀行天母分行,先持張翠萍之提款卡操作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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