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至為重大。即便完全採信被告所辯係為終止與陳進福間不 倫關係,始配合陳進福殺害張翠萍並衍生「計中計」而殺害 陳進福之說詞,然依被告在偵審中之陳述,陳進福就被告要 終止關係乙事,除惋惜眷戀外,從無任何威脅利誘恐嚇言詞 ,更遑論有何不利之行動;張翠萍縱如被告所言對被告之求 援冷漠以對,惟被告自承貪財不倫有錯在先,竟然反控張翠 萍冷漠,如此顛倒是非,對張翠萍而言,實屬飛來橫禍無辜 至亟,被告無端臆測陳進福不會善罷干休,暗下殺機,連毫 無干係之張翠萍都予殺害,恩將仇報,所犯之情節要屬最重 大。雖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然在案發後之102 年3 月1 日 猶上咖啡店留言板,就當時案情多所批評指摘,有乙○○所 提咖啡店線上留言本列印資料可稽(見偵3265卷二第222 至 224 頁),實有混淆視聽之嫌,難認當時有何反省悔改之意 。被告犯後雖已經返還盜領陳進福35萬元予家屬,也向家屬 致歉,然尚未有更積極之作為,使被害人家屬感受寬慰哀痛 於萬一,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 ㈢惟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更二卷一第179 至180 頁反面)檢視自小學至大學之相關 就學資料,除一般課業外,也參加各種社團、研習與競賽, 堪認被告在學期間優劣互見、品行不差,無任何偏激行為, 此有加昌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紀錄表(見原審卷二第198 頁) 、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102 年5 月28日國光教字 第00 00000000 號函暨所附89學年度應屆畢業生被告學生學 籍紀錄表(見原審卷二第199 至201 頁)、國立鳳山高級中 學102 年5 月27日鳳中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被告 於90年至93年間就讀該校期間各學期成績(見原審卷二第 182 至183 頁)、長庚大學102 年5 月30日長庚大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就讀時之各學年成績單(見原審卷二 第229 至231 頁)附卷可參。其次,被告自97年9 月起即開 始在咖啡店打工,98年5 月調整為正職,99年3 月晉升店長 ,升遷速度不慢,可見工作表現良好;即便曾遭被告指控為 共犯之咖啡店老闆乙○○,在案發後仍對被告工作能力多所 肯認,堪認其品操、能力皆不亞於一般人,在本案前是循規 蹈矩之人。被告經本案羈押後,在看守所期間之性行考核記 分,自102 年4 月起至105 年5 月份止均列為乙等,有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103 年1 月6 日、105 年6 月4 日 北女所戒字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 之被告性行考核表及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 上訴卷一第257 至263 頁;更二卷二第116 至149 頁),被 告在看守所期間之品性行為並無違規亂紀之處。 ㈣被告品行、能力、生活皆無異常,何以犯下本案,其間之機 轉如何,有無悔改遷善之矯正教化可能性: ⒈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後(見更二卷二第48 、175 頁),囑託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系就「被告人格特質與 形成發展歷程,與本案犯罪心理機轉之關聯並有無矯正教化 、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經過矯正機關長期監禁、教化 後,再犯風險如何?」對被告進行鑑定。實行鑑定之趙儀珊 訪談被告、陳貞秀、乙○○、祝宜夆,以發展心理學觀點及 第 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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