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風險因子觀點,進行評估,茲略述如下(見更二卷三第 145 至169 頁反面): ⑴被告家庭組織功能在95年父親死亡前均屬正常,慈父嚴母, 家境小康。父親因不受原生家庭疼愛,因情緒問題有酗酒習 慣;母親除做生意外,亦背負原生家庭債務與照顧被告外祖 父之責;但一家人習慣壓抑各種負面情緒,對外展現陽光正 向能量,讓外人認為家庭功能健全生活很好,實則全家人對 負面情緒、挫折、無助感均無健全出口,乃至被告父親罹病 死亡,亦復如是:即母親不願承認失去丈夫的寂寞無助,故 作堅強拒絕被告想要接其到台北共同生活之提議;被告雖鼓 勵自己要面對父親之死亡,但實際上失去父親對被告是沈重 打擊,被告也在此時結識陳進福,同時期也認識男友祝宜夆 ,但被告從未向任何人透露接受陳進福資助乙事,對外仍極 力維護自幼建立之良好形象。關於與胞姐之關係,被告形容 與姊姊相較,自己更像姊姊,姊姊在父親死亡後就到國外唸 書,迄今未歸,無法給被告任何精神上或物質上協助。也因 被告自幼被要求表現良好,因之抗拒與他人討論自己問題, 養成不對外求援習慣,未曾對同學、朋友敞開心房。大學畢 業在咖啡店擔任正職期間,很受顧客歡迎,也獲得老闆乙○ ○肯定,認為是值得信賴的人,乃至案發後曾一度指稱乙○ ○涉案,乙○○對被告仍毫無負評。 ⑵根據研究文獻顯示,家庭關係對於個人心理健康扮演相當重 要角色,在兒少時期之任何負面有害經驗或不健康關係,在 成年後仍具長期影響力。依國外著作討論影響犯罪行為有三 類風險因子:①個人風險因子;②家庭風險因子;③社會/ 環境風險因子。前二者屬本案有關之風險因子,在諸多風險 因子中,被告犯罪行為很特別���只符合其中兩項,即:個人 風險因子中之「性格與氣質」與家庭風險因子中之「分裂的 家庭」。詳言之,被告家庭期待她表現成乖小孩及可靠的大 人,為維持此正面形象,她在生活中完美地壓抑自己,隱藏 自己的情緒與心理問題,長期以來發展出膨脹的自尊與不切 實際的自信,因父母皆屬壓抑負面情緒者,被告自幼沒有學 習處理負面情緒之榜樣,一旦所依附之父親死亡,母親又無 法處理自己喪偶之苦痛,又不能向姊姊傾吐,可能導致其犯 罪行為;而父親死亡後,一家三口散居三處,母親不讓女兒 知道自己有多痛苦,也拒絕女兒幫助,因被告自幼沒有被示 範乃至教導過如何處理各種壓力與負面情緒,面對喪父與母 親喪偶間之負面壓力與情緒問題,從無針對問題聚焦處理, 更未對外求援,終至爆發本案。是被告並非典型之罪犯,其 犯罪是因為外在情境(諸如與母親相處之無助感等)使她累 積心理壓力,造成不符她個性之行為,身邊的保護因子諸如 穩定工作、陽光個性之男友,也因被告不曾對其等揭露所處 困境,致無法發揮保護功效。 ⑶關於被告在本案犯後之矯正教化可能、再社會化合理期待暨 再犯可能性部分: 所謂教化可能性並未見諸實定法,亦非心理學或精神醫學之 概念,依歷來實務相關見解,其內涵非單指監所之教化,而 是指對於被告加以教育、轉化或矯治,使其改過遷善,因而 第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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