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亦為他殺等情,業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分別於(102 )醫
鑑字第0000000000號、(102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
報告書中載述甚明,有各該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相107
卷第99頁;相119 卷第82頁)。陳進福、張翠萍兩人之屍體
經解剖結果,蝶竇內無液體,氣管內無異物(陳進福部分見
相107 卷第87至88頁、偵3265卷八第210 至211 頁編號359
、36 1照片;張翠萍部分見相119 卷第70至71頁、偵3265卷
八第21 6頁、第218 頁,編號372 、375 照片),可知陳進
福、張翠萍兩人生前並無吸入河水之情形。依交通部中央氣
象局於102 年3 月15日以中象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
案發現場附近台北港之逐日潮位統計月報表,顯示案發當日
102 年2 月16日之第一次低潮時間為21時18分,此時正是被
告下手行兇後未久之時,之後時間最近之高潮時間則為翌日
即102 年2 月17日凌晨3 時30分(見偵3265卷十二第200 頁
)。顯見陳進福、張翠萍兩人至遲應在翌日漲潮來臨前,即
約��102 年2 月17日凌晨3 時30分前,已經死亡,否則一旦
漲潮,陳進福、張翠萍如未死亡,必有生前吸入河水情形。
至於陳進福、張翠萍兩人死亡時間先後,經函請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就此進行補充鑑定結果,以:由於死者張翠萍和陳進
福兩人體部死後變化已呈相當明顯,而且影響因子,如:溫
度、濕度、發現日期…等過於繁多,只能說兩人死亡時間接
近,無法確切分辨死亡時間之先後,但亦不宜妄加臆測其先
後等語,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2 年6 月5 日法醫理字第
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按(見原審卷三第160 頁)。雖陳進
福、張翠萍兩人死亡先後時間無從確認,仍無礙於陳進福、
張翠萍兩人在102 年2 月17日凌晨3 時30分前均已死亡之事
實認定。陳進福、張翠萍兩人遭單面刃銳器刺死之事實,與
被告稱持扣案水果刀殺害之方式吻合,被告殺人行為與陳進
福、張翠萍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
⑸警方就屍體發現地點進行勘察採證,發現現場樹枝有2 處纏
繞頭髮(警方證物編號H6,編號239 照片,見偵3265卷八第
1 50頁),右側林地內15處水筆仔基部或樹枝上有疑似毛髮
纏繞,分佈範圍約為15.5X11.7 公尺(警方證物編號I1-I15
,照片編號240-280 ,見偵3265卷八第150 至170 頁);編
號H6及I15 之毛髮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鑑定,顯示
兩束毛髮,檢出同一女性之DNA-STR 型別,與本案死者張翠
萍之DNA-STR 型別相同,該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分佈機率
預估為2.61X10 負21次方,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2 年3 月
18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02 年3 月10日北警
鑑彰字第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偵326 5 卷八第256 頁、第243 頁);警方勘察陳進福
屍體所穿球鞋,發現鞋上沾有泥土,左腳處鞋帶上有植物纏
繞之情形(見偵3265卷八第11至12頁之蘆洲分局現場勘查報
告、第235 至2 36頁,編號410 、411 照片),亦與屍體發
現地紅樹林之相關植生、地形、土壤無違。益臻張翠萍、陳
進福在咖啡店店外紅樹林內遭被告殺害後,屍體因隨潮汐流
轉,致張翠萍毛髮纏繞在紅樹林之基部、樹枝,陳進福因被
攙扶至紅樹林內,所著球鞋因而沾有泥土,鞋帶為周遭植物
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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