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刑時,亦須採取宣告無期徒刑此等長久隔離方法之制裁手 段。 (二)原判決認被告犯殺人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經依自首規定減輕後,處斷刑之最重者為無 期徒刑,經逐一盤點與刑法第57條所列及其他與量刑相關之 因子,予以整體考量及綜合評價,敘明:就被告犯罪情狀, 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無何可憫之處; 其犯罪手段,具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及殺人直接故 意之惡性;其與被害人間之關係,所為縱火、殺人行為係恩 將仇報行徑;其犯罪造成住宅燒燬及受害人達16人,所生財 產或生命之危險及損害極為鉅大嚴重等情狀,確認被告罪責 範圍,本件犯行已達情節最重大而得處以最高刑度之上限 (於依自首減刑後為無期徒刑)之要件;就被告一般情狀,考 量刑法第57條所列一般情狀,並參酌嘉南療養院之量刑前司 法調查鑑定報告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補充)鑑定報告就其他一 般情狀(社會復歸、再犯及更生矯正教化等之可能性)所為相 同結論(即被告具「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造成之性格及特 質,於未來若欠缺家庭及社會之整體支援系統,再犯殺人等 犯罪可能性仍極高、更生矯正改變之可能性甚微);復參佐 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意見(部分罹難者家屬、倖存者表示不 原諒被告、部分罹難者家屬不堅持判處被告死刑)與修復補 償狀況(被告家人曾給付相關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一定數額 慰問金),亦無從再下修被告之量刑;乃本於應報、特別預 防、及一般預防之刑法目的與尊重生命權之國際公約意旨及 與矯正教化、社會復歸等相關之刑事政策,認必須藉由對被 告長期監禁之手段,始足以撫慰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之永恆 傷痛,並促使被告矯正更生及改變,兼以預防其未來再犯重 大犯罪及社會之危險性,併符合罪刑相當、公平及比例等憲 法原則,於處斷刑範圍內判處被告最高本刑之無期徒刑,並 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等旨,業逐一 列敘有利、不利之量刑因子,並佐以被告有無再社會化的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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