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語教授認定監獄具有強制力,封閉的空間可約束我的行為, 但社會已沒強制約束力,因此別人的一句話或行為,不合我 的意,我就有可能做出激烈手段,如本案即是如此,不判我 死刑,我出去就去真理佛堂前輩堂放火殺人,所以我就是故 意的,就是要致他們於死地,我一定要他們死,他們沒死我 不甘心,我要他們付出代價,知道得罪我的後果。還有第一 時間沒讓我先就醫,我最重要,困在火場裡的人不重要。至 於假設審判長要問我死了7個人會不會後悔,我的表示是不 會,誰叫他們惹到我,因為案發前我有預謀過了,半夜大家 都睡了,並在木材材料那地點放火,是看在木材地點是易燃 物,可以使我的報復造成最大傷亡。我想要問審判長一件 事,如果你家裡只剩一人,幾乎慘遭滅門,將心比心,你會 怎麼想,你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我為了做我想做的會手 段兇殘,失去情感,甚至犧牲我親近的人也在所不惜,若有 測量情感機,就可知我犯罪時是冷血無情。另外執法的目的 是要糾正犯錯人的行為,但我已沒教化可能,我行我素,我 想幹嘛就幹嘛,我沒在遵守法律等語。 ㈡另辯護人之科刑辯論意旨則略以:從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來 看,都可以對被告做有利之認定,法院已經清楚指出死刑是 最嚴厲手段,應該要適度考量有任何向下減刑之裁量空間, 只有在沒有任何可以下修量刑餘地時才可以判處死刑。從被 告他確實是有自首這件事來看,已經給司法相當經濟便利, 所以已經符合自首要件,確實是有給予減刑之空間。再者, 被告因精神長期受損,造成他理解刑法判斷事理,還有自我 控制等智能不足等欠缺,從方才他怪異表現來看,確實是符 合沈勝昂教授所指,他是有反社會人格已經到很嚴重的精神 疾病狀態,也不排除他是因為有自閉障礙症候群這些總總因 素,所以他的確是屬於所謂的身心障礙,以至於沒有辦法去 理解相關刑法跟判斷事理。被告從小就有發展遲緩、過動跟 癲癇等不利於他發展與學習的狀態,所以應該考量刑法第57 條第4款,就其生活狀況給予適當之減輕,這樣的狀況的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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