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2)品行(第5款): 被告在人格形成過程中,受到個性、家庭以及社會等多重 因素的影響,形成無法與人維持關係、不顧別人的感受、 行為衝動、挫折忍受度低、暴力傾向強、沒有罪惡感以及 無法從經驗中獲得學習的人格特質,自幼有諸多非行,且 無法改變,持續至成年,人格定型,呈現出品行上有諸多 不良的情形。有嘉南療養院112年3月7日嘉南司字第11200 01906號函暨所附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參 (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301頁)。 (3)智識程度(第6款)、犯後態度(第10款): 在智識程度上,被告雖自幼有一些診斷,似乎有很多病, 但這些診斷或病,不會影響被告的整體能力,被告除了智 商正常、生活自理等基本能力無恙外,在評估時勢、做出 反應時,可對自己的利益做出最佳的判斷。...另被告的 聰穎也運用在知道如何去操弄人際關係上,使得處遇報告 看法兩極,如吳台齡醫師105年8月10日評估結果略以: 「被告家人過度保護,容易形予取予求的人格特質。此並 非智能有問題,而是不會在乎後果,無法同理他人。被告 母親幾乎是被被告操弄,無法處理被告的行為」依此觀 點,被告不是不懂人際關係,而是因為品行上的問題,堅 持己見,會使用一些手段來造成他人困擾;但若如法務部 ○○○○○○○○自109年3月至9月,對被告進行「高關 懷收容人輔導」,分析被告的問題,略以:「被告較傾向 為高功能自閉,影響人際互動與生活適應,而家庭與環境 未給予接納此特質行為,導致被告長期創傷後至生理缺 損。並以一般犯罪行為人為了替自己爭取權益,得到法院 從輕量刑,通常會隱藏自己可惡的一面,表現出自己良 善、可憐的情狀,並積極為自己爭取權益,但被告因為高 功能自閉,不知道訴訟重點或嚴重性,陳述較為幼稚或偏 執的內容」依此觀點,則認為被告不擅於人際關係,不知 道如何做才對自己有利,與上段結論截然不同。讓不同的 24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