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形來看,被告不覺得自己有什麼問題,合理化自己的行 為,故難以滿足被害人家屬的情感上需求,在不尊重被害 者及家屬的思想下,無法有建設性的對話,難以得到修復 之可能。有嘉南療養院112年3月7日嘉南司字第112000190 6號函暨所附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按(見本 院更一審卷二第301至306頁)。 (4)未來社會復歸之可能性: 保護因子:本次評估結果,被告欠缺明確保護因子。風險 因子:被告風險因子有:雖坦承犯行,但無任何愧疚感或 後悔之意,認同暴力為必要之手段,且認為被害人應該遭 受如此下場;被告家屬雖可提供被告物質上的滿足、幫被 告盡量彌補其行為所導致的傷害,但此對被告本身,反而 是增強被告得以繼續遂行其暴力處世方式,做了事情有家 屬幫忙收尾,進而導致被告不須考慮他人損害的不利因 子。且被告與其家屬關係不佳,情感上幾乎��法支持,不 易讓被告產生寄託,難以讓被告產生家庭觀念,心理上無 所寄託,對被告無約束力;被告幾乎沒有工作經驗,雖表 示想找工作,但以被告的個性氣質,以及以往的工作狀 態,難以期待被告可負擔工作上的責任、付出心力為自己 的生活負責;而被告所到之處,常與人發生糾紛,而需時 常更換居住地點,難以融入社區,本案發生後,更難找到 願意接納被告的社區,或有零星單獨具崇高修為的個人可 不再與被告計較,但屬罕見且難有實際上的支持效果。且 本案發生地點本為修道場所,縱使修道之人,亦可能因故 惹怒被告,導致被告的報復,故縱有善心人士願意無怨無 悔付出,亦仍應考慮此人之安全顧慮。本次鑑定,基於精 神醫學、心理學、犯罪學等相關理論,參考資料已函括被 告在鑑定前於看守所中之記錄,但教化相關議題,其範圍 不止於精神醫學、心理學、犯罪學等,且鑑定時與鑑定報 告完成時,時隔近3個月,被告於看守所中心境是否有所 轉變則未知,建議亦可參酌矯正教化專家的意見。有嘉南 26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