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黃社工師在會談記錄中有對其判死刑不利之陳述,仍可理 解因其職權需要而非故意陷害,願意繼續關係);面臨與 重要支持對象分離的時刻,被告也會出現賭氣、抗議、反 常行為等反應,顯示被告仍保有『依附』的需求與能力, 即仍可期待被告與人發展出正向的人際關係。行為修正能 力方面,無論是與被告每週會談共約2年的社工師、與被 告互動頻繁密切的場舍主管,甚至本次鑑定評估的心理 師,均尚可透過對被告較為平等和善的態度、具邏輯性而 非情緒性的敘述方式、搭配具體案例、有耐性地反覆說明 與演示,協助被告理解部分人際互動原則;而觀察被告亦 有一定程度的學習意願與學習能力,得以透過模擬演練、 討論與主動反思,嘗試修正與人互動的方式或維持關係 (如:在未經引導的情境中被告無法自然學習社會互動、 多半需要重新衝撞、嘗試才能學習到規範與界限,但經由 場舍主管的耐性溝通,被告可做出些微調整;在與鑑定評 估心理師討論的過程中,亦可透過了解緣由、說明原則, 陪同模擬演練,即時說明錯誤並反覆修正等可操作之明確 步驟,在較短的時間內『學會』特定行為)。就本案處遇 與治療之考量,被告的認知與學習能力尚具一般水準,儘 管其心智仍不成熟、有諸多幼稚行徑,但在被告心中仍有 依附需求、對人能有親疏遠近之分、有部分改變意願、有 主動反思的能力(暫不論反思品質),且被告對於規範明 確、有正向互動關係的引導者仍可信服,建立信任關係之 後會主動徵詢特定對象的意見,並對自身行為做出一定程 度的讓步與修正,故不排除在與治療師建立良好關係後, 可透過結構具體的拆解分析與反覆演練達到一定程度之療 效。然而,受限於自閉類群障礙症狀與過去長期的經驗累 積,被告的認知彈性不佳、道德發展落後、已習慣具反社 會傾向���思考與行為模式,對於往後學習認知內容的確認 與修正、學習效果的維持與類化,所需要的討論與演練量 極為龐大、漫長且易受挫,未來的矯正機構未必能提供此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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