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 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 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此條文於111年12月1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5921號令公布,自公布後2年 後施行)。再參照修法理由一(一)所示,此乃因精神醫 學與心理學界對於反社會人格違常之看法,具有多樣性 (例如,亦有稱之為心理病質或社會病質),在此強調反 社會人格違常之核心概念:「從兒童或青少年時期開始, 出現漠視且侵犯他人權益的廣泛行為模式,常見的表現包 括:無法遵從社會規範;為個人私利或樂趣而詐欺;衝 動、無法做長遠打算;易怒、具攻擊性;魯莽不在意自己 及他人安危;一貫地不負責任;或不知悔恨、無動於衷、 合理化。 精神醫學或心理學界過去研究顯示,對於反社 會人格違常之治療效果不佳,爰仍不納入本款精神疾病 定義範疇。故不論修正前或修正後之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 1款但書均仍將「反社會人格違常」排除於精神疾病定義 外,認以我國目前之精神醫療體系,尚無法治療此類犯罪 行為人,故無法將之視為「病人」,應將此種人之處遇, 交由矯正機關執行,而無法以「監護」方式予以處遇。 (2)因此,雖依全球精神疾病之診斷與分類最普遍使用的兩大 診斷分類系統,即不論依「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出版的「DSM精神疾病診斷準 則」(最新版本是2013年出版的DSM-5)或依「聯合國世 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主導 的「國際疾病與健康���關問題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 lems,簡稱 ICD)」,最新版本是0000年0月出版的「第十 一版國際疾病分類的罹病與死亡統計 (即ICD-11 for Mor tality and Morbidity Statistics,ICD-11 MMS)」,反 社會性人格障礙症,均能找得到得對應為精神疾病之編碼 或歸類(可參見,歐陽文貞等主編,精神疾病案例講堂: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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