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 (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 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被告人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 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的竞标。2003 年 8 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 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 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 被告人曾成杰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于 2003 年 8 月 28 日向吉首市人民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 4000 万 元用于交纳“三馆项目”的开发投资项目保证金。同日又借款 80 万元用于支付 4000 万元的贷款利息。期间,曾成杰、范吉湘 (另案处理)多次找到时任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 (已判刑) ,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烟帮忙获取“三馆项目”开发权, 并向杜崇旺许以利益回报。杜崇旺带曾成杰等人找到杜崇烟,并 获得杜崇烟的同意。事后,曾成杰按事前承诺给予杜崇旺 20 万 元。 2003 年 9 月 16 日,被告人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 合开发公司、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同 时中标。三家公司中标后,政府要求“三馆项目”成立新的房产 联合开发公司共同开发。2004 年 1 月 12 日、14 日,曾成杰以邵 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 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湖南湘西荣昌集团)签 订三馆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通过分别补偿吉首市光彩房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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