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 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 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 民财产权,并且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 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 60 号 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克乾 代理审判员 马宇舟 代理审判员 康 瑛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旭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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