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以前,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且在其他医院进行过诊治。
参考相关专家会诊意见,并结合××医院对孙某1的后期
诊疗过程,经本院审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某1在首
诊中根据孙某1的病情用药失当、××医院的诊疗方案不
合理。孙文斌所提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孙文斌及其辩护人强调孙文斌与其母感情深
厚,因其母病情反复,造成孙文斌情绪波动进而丧失理
智等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孙某1系高龄危重病
人,孙文斌不能正确对待其母身患重病的现实,自以为
首诊用药失当而产生怨恨,预谋并实施了报复行为,且
在孙文斌实施犯罪时孙某1仍在诊治中,故孙文斌所提
上述辩解不能成为其杀害杨某1医生的理由。对孙文斌
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关于孙文斌及其辩护人所提孙文斌的行为构成自
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孙文斌作案后报警投案,
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故孙文
斌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
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
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孙文
斌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
名成立。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孙文斌对杨某1医生首
诊用药不认同,从而产生怨恨,进而产生杀害意图,预
谋且事先准备工具,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时,孙
文斌持尖刀反复切割杨某1颈部,致杨某1倒地,后在杨
某1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不顾他人阻拦,又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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