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张金平的辨认笔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本案2001年11月侦破后,张金平分别对汤
凤武、原伟东进行混合辨认,并准确辨认出二上诉人系作案凶手。辨认场所是在看守所
进行,被辨认人都是被关押人员,戴脚镣符合特定环境,对不熟悉看守所具体规定的普
通人来说不属于明显暗示,且张金平明确表示辨认时二上诉人的穿戴与其他人没有区
别。此外,侦查人员为保证辨认的真实性,在对二上诉人的辨认中,分别三次变换被辨
认人顺序,张金平每次均能准确辨认,公安机关还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印证了辨认的
客观真实性。
(4)证人齐连强、刘长江证实原伟东买警服、听别人说原伟东他们杀人的情况。两名证人
与汤凤武供述及张金平陈述原伟东、汤凤武穿警服作案的情节相一致,一定程度上印证
了本案的相关事实。证人彭艳芬证言印证了汤凤武供述案发后逃回东北老家的事实。
综上,本案破案过程真实自然,汤凤武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情节相吻合,并
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相互印证,且有齐连强、彭艳芬、杨长生等证人证言予以佐
证,本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
(二)关于对二上诉人上诉理由的分析。
1.上诉人汤凤武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汤凤武所称检察人员
提讯时有侦查人员在场,没有��关证据支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原伟东、汤凤武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与在案证据相矛盾,不能成立。
3.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质疑张金平辨认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
-10除前述理由外:
一是案发后,公安机关聘请了画像专家所作画像与汤凤武高度相似,本案也正是因此得
以侦破,可见,上诉人在被害人心中印象极其深刻,被害人能够辨认出上诉人非常正
常。
二是从辨认过程看,被辨认人数及辨认过程均符合有关规定,分别将原伟东混杂在8名、
汤凤武混杂在7名被辨认人中进行辨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被害人张金平陈述,在
辨认时公安机关没有对其有诱导提示行为。该辨认相关过程有录像资料印证辨认的真实
性、客观性。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
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本院再审二审查明的案
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针对上述事实,
检察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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