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人郭乃慈、李昀珊、侯德民、宋宜靜、甘睿婷等人各就 所見聞之經過分別證述明確,且有各相關事實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下稱蘆洲分局)現場勘查報告、蒐證照片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取款條、銀行函附資料等件可稽,以及附表 、 所示與 本案相關之查扣物可證。而本案所發現難以辨識外貌之無名 屍二具,經警分別採集右拇指指紋或傷口 DNA鑑定檢測,或 與檔存陳進福指紋卡之右拇指指紋相符,或比對張翠萍母親 李寶彩唾液DNA-STR 型別,符合孟德爾遺傳法則之母女關係 ,且解剖屍體取得之三塊肋骨與李寶彩口腔棉棒DNA 鑑定, 顯示存在一親等之血緣關係,機率高達99.999%以上,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鑑驗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 血清證物鑑定書可按,上開死者分別為陳進福、張翠萍堪以 認定;復參之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結果,發現二人屍體之胸 腔液、胃內容物經檢驗均含有鎮靜安眠藥Zolpidem,被告供 承係於一0一年九月十日先後至租屋處附近診所就醫取得安 眠藥物,經摻入飲料內,使陳進福、張翠萍飲用後陷於意識 不情狀態各情,適與所示診所病歷資料、法醫研究所毒物化 學鑑定書及所附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說明相符;而陳進福係 兩側側頸單面刃銳器刺創致右側頸動脈破孔出血性休克死亡 ,張翠萍則為兩側肩頸部單面刃銳器刺創致右側血氣胸出血 呼吸性休克死亡,死亡方式均為他殺等情,復有法醫研究所 鑑定報告書足憑,被告供稱係持刀殺害陳進福夫婦之過程及 所造成外傷各情,與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之死亡原因亦相吻 合。再者,依據解剖之結果,二人蝶竇內無液體,氣管內無 異物,可知生前並未吸入河水,又死亡時間接近,無法辨其 先後,至遲應在被告行兇後翌��十七)日凌晨三時三十分漲 潮來臨前,已經死亡,並有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照片、 函文以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附案發現場附近臺北港之逐日 潮位統計月報表可按,且憑以說明扣案水果刀在紅樹林內尋 獲,無法檢出與陳進福、張翠萍相符之DNA ,應係遭河水沖 刷附著血跡使然,無礙為本案兇刀之認定。據此認定被告坦 承於飲料內摻入安眠藥,使陳進福、張翠萍陷於意識不情狀 態,再持刀加以殺害,並當場取走張翠萍提包及其內財物, 其後復盜領陳進福、張翠萍帳戶存款各情,與事實相符。已 載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㈡、對於被告所辯無謀財害命動機,係聽命陳進福指示殺害張翠 萍,又為擺脫與陳進福不倫關係,始以計中計殺害陳進福等 各語以及告訴人質疑本案另有共犯協助殺人棄屍等情,認非 可採,分別指駁說明: ⑴據被告之自白及元大證券函附之被告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 及陳進福身分證影本、被告於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行及元大 銀行北投分行之客戶往來明細,可知陳進福為咖啡店常客, 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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