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勝昂未及瞭解判斷,被告是否需要深度心理治療,當以 已經併同考量被���在此期間接受輔導教化之趙儀珊鑑定資料 為據,依趙儀珊所見,被告在監所接受相關輔導之現況,目 前並無再行深度心理治療之必要。綜合上述,對於被告人格 發展歷程、特質、本案犯罪心理機轉,趙儀珊與沈勝昂意見 一致,咸認被告無反社會及病態人格,其個人與家人久久無 法面對父親過世之悲傷情緒,加上有自戀傾向,過度自信膨 脹,自我要求過高,從不對外求援,欠缺處理負面情緒與壓 力,認識陳進福後,雖獲得心理上依靠與金錢上資助,但在 被告欲結束兩人往來及金錢關係時,被告單方面揣測陳進福 不願罷手,也未將困擾憂慮向家人、男友或友人傾訴尋求支 援,終造成本案。 ㈤經本院逐一檢視刑法第57條各款情事,綜合考量審酌被告覬 覦陳進福夫婦財產,事前取得安眠藥備妥刀械,欲謀財害命 ,約短短30分鐘內,先後將陳進福、張翠萍攙扶至咖啡店附 近紅樹林內,行兇之際無視陳進福、張翠萍之呼救、質疑, 將二人分別刺殺3 刀、7 刀,並強盜張翠萍之隨身提包,之 後若無其事回到咖啡店內,手段殘忍,行徑冷血,犯罪惡性 至為重大,惡性嚴重,本應與世隔離。惟犯罪是一場悲劇, 是被告個人及其他種種非被告所得左右家庭或社會因素和合 而成。本案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依卷內之咖啡店同事乃 至鑑定人訪談之相關人員,對被告均無負評,甚至對其犯罪 前之表現多所肯定。考量被告之成長經驗,缺乏處理壓力及 負面情緒之仿效對象,致父親死亡之傷痛久久無法痊癒,面 臨與母親、姊姊分散各地家庭崩解之情緒,感覺母親不能面 對失去丈夫之哀痛之壓力,因壓抑性格而未對外求援,暗中 往來、接受如父親般之陳進福資助,也不願對外聲張,因結 婚在即,亟欲了斷與陳進福間不尋常之往來關係與個人家計 負擔之資金需求,出此下策謀財害命,終釀成本案,被告犯 後已經逐漸消化、反省所作所為,就自己性格缺失與如何避 免再發生憾事,已有檢討反省,經宗教團體與監獄教誨師輔 導,已見被告朝正向改變之跡象,鑑定結果亦認其再犯可能 性低,而接受矯正、再社會化之可能性高,若施以長期監禁 ,輔以監所內之輔導教化,加上家人、以前顧客、友人對之 不離不棄的鼓勵與期待,當可促其深入反省,調整改變其性 格與氣質,改過遷善重返社會。而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 以上,有竣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續監禁,與社 會隔絕。因認本案惡性尚未達求其生不可得之程度,尚無剝 奪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被告於執行期間,當可積極 思量,提出具體有效且可被接受之方式安慰家屬,修復家屬 之傷痛與填補所受損害,因認被告所犯強盜殺人罪,應處無 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三、關於沒收: ㈠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之條文已於104 年12月30日、 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000 年0 月0 日生效。修正 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已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亦即本案 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又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第 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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