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呼救之理,更遑論配合被告到店外紅樹林處,終至自己 遭殺害之結果! ⒉被告在102年2月16日晚間8時30分後至9時前許在咖啡店外步 行距離不遠之紅樹林附近,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後,將二人 棄置在現場死亡,有下列事證: ⑴陳進福、張翠萍於102 年2 月16日19時17分19秒進入咖啡店 ,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他882 卷第43頁; 偵3265卷二第122 頁內附轉錄光碟)。被告於102 年3 月24 日警詢、102 年3 月26日、4 月2 日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陳稱 :102 年2 月16日晚上陳進福、張翠萍大約19時許來店內, 我跟郭乃慈、李昀珊都在,下藥時,李昀珊在廚房,郭乃慈 在掃廁所,她們都沒有看見,張翠萍飲料喝下去後10到15分 鐘藥效發作,大約是19時30分至20時許(此部分被告記憶有 誤,詳下述),趁郭乃慈、李昀珊在廁所、廚房忙的時候將 張翠萍扶出去,約10分鐘,回來之後又馬上跟陳進福一起出 去,大約在晚上8 時30分左右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從扶張 翠萍出去,到將兩人殺害回到店內,總共花掉約半個鐘頭; 之後回到店內郭乃慈在吧台,李昀珊在掃地,我有跟郭乃慈 講我掉到水裡,李昀珊晚間9 時許離開等語(見偵3265卷三 第25頁、第8 8 頁、第173 至174 頁、第191 頁、第195 頁 ;原審卷五第178 頁反面、第183 頁)。亦即被告供述其係 於晚間8 點30分至9 點前殺害陳進福夫婦。 ⑵郭乃慈於偵查及原審證稱:102 年2 月16日晚上8 時30分我 出來一下,看到張翠萍雙眼緊閉,因陳進福背對我,我沒看 到,他們兩人對坐在那邊,沒有動,當時覺得納悶兩人今天 待比較晚,有看一下時鐘,8 點45分再出來,就發現陳進福 、張翠萍不在店內了,也沒看見被告,被告一直到快9 點, 也就是工讀生李昀珊快下班時才回來,李昀珊進來跟我說被 告掉進水裡面,被告約在快9 點時回咖啡店清洗衣物等語( 見偵3265卷一第184 頁、卷二第149 頁、卷四第58頁;原審 卷四第75頁反面至77頁、第83頁反面至84頁)。核與李昀珊 於偵查及原審證稱:102 年2 月16日晚上於7 點到7 點半之 間看到陳進福、張翠萍,後來我就進廚房打掃,大概1 個多 小時才出來,就沒有看到陳進福、張翠萍,當時應該已經8 點半過後,大約9 點多我準備下班的時候,被告有叫我拿外 套給她,我拿衣服給她時,她衣服濕濕的,身上有沾了些泥 土,我有把此事告訴郭乃慈(見偵3265卷二第156 至158 頁 、卷四第11至12頁;原審卷四第90頁反面至91頁反面、第93 頁反面、第94頁反面至95頁)等語相符。參酌前揭監視錄影 所顯示陳進福夫婦在當日19時17分19秒進入咖啡店,與被告 前揭供述及郭乃慈、李昀珊之證詞相互勾稽,可認定102 年 2 月16日8 時3 0 分陳進福夫婦仍在咖啡店內,被告係在當 日晚間8 時30分許至同日晚間9 時許之某時殺害陳進福、張 翠萍。至侯德民於原審證稱:看到被告攙扶張翠萍經過其店 門口之時間為當日19時30分許云云(見原審卷四第105 至 106 頁反面),暨被告稱在19時30分至20時許先後將張翠萍 、陳進福攙扶出咖啡店之說法,應係記憶有誤所致,不影響 第7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