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少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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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强迫交易事实
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少平指使或者伙同他人采取辱骂、恐吓、殴打、推下河洗冷水澡等暴力及软
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张某某催讨高利贷债务,致使张某某对杜少平心生恐惧。2014年4月,杜少平见张
某某无力偿还欠其的高利贷本息,遂逼迫张某某将所持新晃××××××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以抵债。
2014年4月25日,杜少平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张某某将所持新晃××××××公司12.25%的股
权低价转让给杜少平。2016年上半年,杜少平将持有的股份转让,从中非法获利16.5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新晃县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合
同、协议书、新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证人姚某甲、姚某乙、尹某、姚某丙等
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
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少平伙同罗光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少平伙
同宋峙霖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杜少平伙同江少军等人随
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
构成寻衅滋事罪;杜少平伙同杨华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并殴打、侮辱他人,其行为已构
成非法拘禁罪;杜少平伙同江少军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杜少平以暴力、
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杜少平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杜少平、姚才林、王红等人构成恶势
力犯罪集团,杜少平系首要分子;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相关共同犯罪中,杜少平均系主犯或
首要分子。杜少平为报复伙同罗光忠杀害邓某某并掩埋尸体,作案后通过贿赂等方式拉拢国家公职
人员帮助其逃避打击,其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杜少平故意杀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纠集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实施多起犯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
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终48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杜少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强迫
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
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卫春
审判员
朱晶晶
审判员
鹿素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梦
26/02/202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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