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上頁) 01 療,也提供心理治療、職能治療等治療內容)、少年 事件中的諮商輔導(屬於心理治療的一種)、家暴相 對人處遇計畫中的心理治療等,但效果不佳,仍數度 再犯。就2022年10月英國針對全國性的犯罪人格路徑 (Offending Personality Pathway)處遇計畫成效進行 5年期的檢討發現,即便經過心理知情(psychological informed),並轉銜在司法精神醫療領域卓有專長的醫 療專業人員,其在暴力犯罪再犯率,不僅介入後並無 改善效果,也比對照組來得高,而性犯罪的再犯亦 然,可見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在精神醫療領域上,截 至目前為止並無足以通過實證檢驗,可讓個案明顯改 善的治療模式。而教化矯正之合理期待可能性並不完 全等同於精神醫療中的治療,因此在教化矯正上,就 目前精神醫療處遇模式來看,並無改善之可能,惟矯 正教化除治療外,尚包括矯正與教育,故其是否有教 化矯正之合理期待可能性,建議可諮詢矯正教化與犯 罪預防專家,做為參考」。此有嘉南療養院112年1月6 日嘉南司字第1120000179號函暨所附司法精神鑑定報 告書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3至65頁)。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4)依據上開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所提及有關被告之少 年資料,並非使用作為不利之量刑基礎或刑之加重條 件),並參酌被告於本案甫發生後,於警詢時,就本案犯 行之動機、行為之時間、地點、順序、行為之對象等,均 能切題陳述,又被告實行本件犯行時,係自主一手策劃, 且全盤具有掌控執行之決意及能力,係為特定而思慮周全 之具體謀劃,縝密冷靜逐步實行本件犯行。從而,本院依 上述事證,認被告於行為時,並無符合刑法第19條所指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狀,而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 或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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