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院更一審卷一第335頁)可稽。是上開成大醫院精神鑑定之 鑑定過程因並非完整,可能影響鑑定結果,且因成大醫院 鑑定人員已異動無法為補充精神鑑定,故成大醫院精神鑑 定報告內容為本院所不採,有關被告精神鑑定報告部分, 以上開嘉南療養院之精神鑑定報告為準,附此敘明。 (7)針對辯護意旨就此部分之主張:被告前經精神醫學鑑定結 果,除呈現有非屬精神疾病之「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 外,尚經診斷是不排除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或曾經 診斷有「非特定的雙向情緒障礙症」、「非特定的衝動障 礙症」等,或自幼即陸續被診斷出有「發展遲緩、ADHA、 癲癇」等相當不利於發展與學習的身心因子,然經實際送 請嘉南療養院為被告做司法精神鑑定之結果,仍顯示被告 尚未達到有因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 致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顯 著減低之程度,是無從再依刑法第19條規定予以減免其 刑。末本院固曾另囑託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教 授為補充鑑定,其補充鑑定意見雖提及被告係患有反社會 性人格障礙症,復不排除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症等情,然因 沈勝昂教授並非專業精神醫師,故辯護意旨以沈勝昂教授 之上開補充鑑定意見主張被告患有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之 強度,已超過一般人,嚴重而達「疾病」之程度,屬「精 神障礙」,故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精神疾 病」云云,要無從憑採,亦併此敘明。 參、上訴審之判斷: 一、㈠被告上訴及科刑辯論意旨略以:我希望審判長判我死刑, 之前因刑案由大橋派出所某警員受理,我就跟他說我要縱火 殺人,他跟我說你知道放火殺人是唯一死刑嗎,但我還是做 了,其實我更早張鳳書賞我兩巴掌,我就要去做了,才跟警 員說我要縱火殺人,後因跟我媽他把我設黑名單,不接我電 話,我就去做了,且鑑定書20頁有提到我會照社工師教我的 繞過去前面再放火,至於剛剛檢察官講的第2、3頁,上述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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