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處 遇 人 員 感 受 到 不 同 的 氛 圍 , 即 是 「 操 弄 (manipulat e)」,屬於較高階的心理技巧。這樣的技巧,同樣可用在 訴訟策略上,一般人犯罪後,想到的方法,就是要一直表 現良好,來減輕刑責,但被告卻一直聲稱希望趕快判死 刑、強調若不判死刑會再去殺人等,讓人覺得不太尋常, 這樣的舉動,因歷次司法精神鑑定上已排除自閉症的診 斷,再以被告曾在心理測驗中,不配合而使得做出來的智 商分數較實際的能力為低(成大醫院鑑定報告),有故意 不以真實面貌示人的傾向,加上被告人格上的特質等綜合 判斷,被告一直要求判死刑的說法,極有可能也是一種操 弄的行為。被告觸法行為,以「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 earning theory)」可以解釋。社會學習理論,將犯罪成 因歸因於社會學習,認為犯罪是學習特定價值觀、技巧、 態度或行為的結果。在這樣的理論架構下,艾克斯(Aker s,1977)提出「差別強化理論(Differential reinforce ment theory)」,認為人是在日常活動中,透過和別人 互動,來選擇自己的態度、價值觀及行為模式。人的行為 會被其行為導致的結果影響,如行為可能因獲得獎賞(正 向增強)或得以避免被懲罰(反向增強),而受到強化、 或行為導致沒有獎賞或受到懲罰的結果,而因此減弱。偏 差或犯罪行為是否持續,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否受到增強, 而會不會增強,則看該行為是否受到獎賞或懲罰的程度而 定。換句話說,當人要在違法和守法行為之間做出選擇 時,若違法行為受到獎賞高於守法行為受到的獎賞,則此 人將會選擇違法行為,作為其處世的態度及行為模式。以 這樣的理論看來,其前提應該是此人有一定的智識能力, 且可以理性思考,才能去權衡利害得失,做出對自己有利 的選擇,而發展出符合或偏離規範的行為模式。且被告至 今認為被害人活該,且對某被害家屬之哥哥稱希望被告被 判死刑之訴求,無法同理被害人家屬之傷痛而想去報復 等,以被告僅考慮到自己,對侵犯他人權益毫不在乎之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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