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類處遇資源,遑論資源的持續與穩定性;此外,面對較欠 缺同理支持的權威者,被告會快速產生負面情緒、激發對 立反抗態度、並可能出現無法預期的破壞行為,若與未來 的主責治療師不對盤則極可能出現反效果;再者,矯正機 關提供了規範明確的結構性環境對被告而言是有理可循的 最佳狀態,但一般社會互動仰賴的是對社會常規的理解, 對情感的覺察與對內在狀態的同理,而非明確的原則與外 在規範,未來若基於本案賦歸社會的考量,即使習得生活 模式與技巧,亦未必足以令被告順利接軌曖昧模糊的自由 世界。一旦被告落入他最擔心的,無依無靠,沒有經濟也 沒有家人的未來,而上述正(輔助)向、負(風險)向因 子未能獲致長期、穩定且有效的處遇(治療)介入監控, 則被告在負面情緒與思考習慣的影響下,針對過去『不成 熟(失能)』的『心智(心理機制)』處理慣性,因衝動 與判斷失誤而做出毀滅性破壞行徑的模式,將是未來如何 協助其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一大隱憂與挑戰」等情,此有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沈勝昂教授113年6月4日評估 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157至159 頁)。 (7)綜上,針對刑法第57條之「行為人個人一般情狀」事由 (下稱一般情狀),即生活狀況(第4款)、品行(第5 款)、智識程度(第6款)、犯後態度(第10款)及其他 相關之一般情狀(被告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暨再犯可能 性及更生矯正教化可能性等),參照本院更一審依司法院 之「量刑前調查鑑定參考手冊」囑託包括由司法精神專科 醫師吳文正、郭宇恆(精神醫學專業)、心理師楊沛勳 (臨床心理專業),以及社工師吳淑玲(社會工作專業) 等三種專業人士,共同組成之鑑定團隊,且在上開鑑定名 冊內之嘉南療養院製作量刑前調查鑑定,並再委請中央警 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沈勝昂教授(矯正教化與犯罪預防專 業)等為補充鑑定後,因被告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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