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有部分之改變意願及主動反思的能力,將來並非全無行為 改變之可能性,然若被告未來欠缺明確之保護因子即家庭 及社會之整體支援系統,則其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造成之 性格及特質,未來再犯殺人等重大案件之可能性仍極高, 且並非虛張聲勢,而是有可能付諸實際行動,且其更生矯 正改變之可能性雖難認全無,然可能性甚微,兼審酌以被 告歷次於本院羈(延)押調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陳 述,所展現之犯後態度等一般情狀,亦與上開嘉南療養院 之量刑前調查鑑定及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沈勝昂教 授之補充鑑定等結論,要屬相同,是本院認確無再向下調 整量刑之餘地。 (四)依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意見與修復補償狀況亦無從再下 修被告之刑度: 經查:⑴部分罹難者家屬、多數倖存者表示不能原諒被 告,並來信表達略以:「7條生命、4個圓滿家庭,在被告 衝動、無知,造成無法彌補之傷痛,請將心比心,靜待公 正判決」、「被告對於此事並無真心悔過,並揚言如果出 獄將會再犯,理應與天隔絕,判處死刑」等語,有陳述意 見狀2份(見本院上訴卷一第427、429頁)可參。⑵部分 罹難者家屬,知悉被告自幼罹有上開人格疾患,且感受到 ���告父母對於被告鑄下大錯的彌補及痛苦,並不堅持判處 被告死刑,有陳述意見狀2份(見原審卷一第161至162 頁、本院上訴卷一第201頁)可考。此外,案發後,被告 家人雖曾給付相關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慰問 金」用以撫慰人心,然此仍遠難以修復其等永恆之傷害與 創痛,是亦無從僅以此再下修被告之量刑。 (五)綜上所述,本院已參照司法院之「量刑前調查鑑定參考手 冊」,囑託包括由司法精神專科醫師2名、心理師1名,以 及社工師1名等三種專業人士,共同組成之鑑定團隊即嘉 南療養院,製作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報告,復委請中央警 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沈勝昂教授為補充鑑定後,並經本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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