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卜杜杰力力·麦提纳斯尔参加恐怖组织、故意杀人、爆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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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杜杰力力·麦提纳斯尔参加恐怖组织、故意
杀人、爆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 法院(2013)新刑一终字第
108号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4年6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维基百科條目:阿卜杜杰力力•麦
提纳斯尔
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麦提纳斯尔,男,维吾尔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中专文化,个体医生。2012年7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控被告人阿
卜杜杰力力·麦提纳斯尔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以
(2013)和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麦提纳斯尔犯参加恐怖
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阿卜
杜杰力力·麦提纳斯尔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1月15
日以(2013)新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关于参加恐怖组织事实
2012年2月,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麦提纳斯尔(下称阿卜杜杰力力)与肉孜巴克·买合苏提(下称肉
孜巴克,已死亡)等人聚集在一起,肉孜巴克提出成立一个组织,阿卜杜杰力力等人均表示同意,
并将肉孜巴克选为头领,共同向肉孜巴克宣誓。2012年3月初至6月初,在肉孜巴克的组织下,阿卜
杜杰力力与其他多名组织成员多次聚集,听取肉孜巴克关于搞“圣战”内容的“太比力克”,并多次进行
打拳、摔跤、格斗等暴力恐怖性质的训练。根据组织的分工安排,阿卜杜杰力力负责暗杀背叛组织
的人员。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买某甲、麦某某、艾某某、乃某等的证
言,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2、关于故意杀人事实
(1)2012年5月21日晚,肉孜巴克以被害人阿某甲背叛组织为由,伙同他人用绳子捆绑阿某甲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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