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賴○○家屬陳明賴○○生前所服用之膠囊狀藥草製品照片 (見原審卷二第241至242頁),堪認縱有被害人賴○○寄放 物在陳○○所經營之雜貨店一事,亦係中藥或藥草提煉漢方 膠囊之類,並非Stilnox甚明。是辯護人以證人陳○○於偵 查中之證述質疑被害人賴○○有服用安眠藥物之習慣一節, 自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⒋再參以原審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調閱被害人賴○○ 自100年至104年7月間之就醫紀錄,有該署105年2月5日健保 中字第1054012253號函所附就醫紀錄明細表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一第200至209頁反面),可知被害人賴○○雖亦曾在 「王○○診所」就診,惟經該診所函覆略以:「被害人賴○ ○在就診期間,主要係因高血壓、攝護腺肥大、氣喘、支氣 管炎及兩膝退化性關節炎等症狀,經抽血檢查有輕微糖尿病 及血脂肪偏高,並無因失眠而服藥安眠藥之情形。賴○○於 104年就診期間,並無表示有因服用安眠藥而白天昏睡之情 形」,有該診所105年2月26日105欽字第001號函暨所附賴○ ○診療紀錄、處方箋單據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3至29 頁)。而本院前審復依被害人賴○○之就醫紀錄,向張○○ 診所、長泓診所、林森醫院、華生診所、林○○診所、國軍 臺中總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中東區分院、澄清綜 合醫院中港分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林新醫療社團法 人林新醫院等各醫療院所函查被害人賴○○之就診紀錄,均 無賴○○因失眠就診而服用安眠藥之紀錄或昏睡現象等情, 有張○○診所106年1月16日函暨其附件、長泓診所106年1月 17日函暨其附件、林森醫院106年1月17日函暨其附件、華生 診所106年1月16日函送賴○○之就醫說明及病歷、林○○診 所106年1月19日陳報賴○○之就醫說明及病歷、國軍臺中總 醫院106年1月23日醫中企管字第1060000323號函送賴○○之 就醫說明及病歷、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中東區分院106 年1月23日東行字第10601004號函送賴○○之就醫說明及病 歷、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106年1月26 日澄高字第1062086 第三十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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