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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幫忙扶鐵桶,其請他幫忙扶而已;桶子內裝一些廢棄物、
玻璃等;其開車到台8線,在119K附近還未經過隧道的地
方,就將車停下來自己打開後車廂將鐵桶丟下山云云(見偵
卷四第103至112頁)。
⑷繼於104年11月4日偵訊中辯稱:當天是己○○到其家約其去
清境農場看雲海,由其開車到大禹嶺附近看雲海,看完雲海
之後要回家,其才順道丟棄該只鐵桶,並不是刻意要去那邊
丟棄鐵桶;當天下午只有載著己○○去大禹嶺附近看雲海,
沒有再到附近其他地方去;在聲押庭中對法官所述是因為己
○○交代其不要跟別人說渠等2人有去看雲海,所以才對法
官講說其去拜拜,但實際上那天沒有去拜拜云云(見他卷四
第127頁)。
⑸於104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訊問時辯稱:104年7月12日有開0
00-0000號車,本來賴○○約其要去臺東找他的朋友,車子
到古坑休息站,發見渠等都沒有帶錢,車子都沒有油,渠等
就決定先回臺中,在小公園那邊,後來他又叫其載他去大肚
找朋友,朋友也沒有找到,又載他回來其家旁邊的小公園。
104年7月12日其載賴○○出門時,車上就有一個鐵桶,裡面
裝垃圾,其和賴○○第二次回到小公園時,賴○○跟其說鐵
桶開了,其就回家找外勞把鐵桶重新壓緊,然後再用螺絲鎖
緊,裡面裝玻璃及廢棄物;回去找外勞時,賴○○一直在小
公園等其;那個鐵桶很難鎖緊,搬上車的時候鐵桶又開了,
其又拿下車,最後拿鐵桶蓋來蓋才可以;這時候賴○○一直
在小公園等其;之後其沒有再回去找賴○○云云(見偵聲卷
第35頁正反面)。
⑹檢察官於104年12月18日偵查中就本案藍色、綠色屍桶與其
被告休旅車刮擦痕跡、距離、長度及位置、高度均相符吻合
等情訊問被告,被告辯稱:因其將這兩個桶子放在其車子旁
邊,有跟車擦撞到;賴○○將兩包廢棄物放到藍色的鐵桶裡
面,…最後藍色桶子其放至屋外,之後其就與己○○到大禹
嶺了,回來之後發現放在屋外的鐵桶不見了,有一名鄰居對
第四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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