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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示,該鐵桶被拿到賴○○旁邊,第一次跑過去,賴○○
跟一名男子在喝飲料,還要拿飲料要給他喝,但是這名鄰居
的名字其不知道,第一次他再跑到公園的時候,賴○○跟該
該男子又跟他打招呼,第四趟的時候他才看到鐵桶被拿到那
裡,其在懷疑這個桶子,是跟賴○○喝飲料的該名男子,這
名男子在其與己○○去大禹嶺那天,有來找其拿一個桶子去
丟掉,其就拒絕他,因為其有事情,其就懷疑這名男子拿來
裝賴○○的屍體;裝賴○○的屍桶與其的車有刮痕跡是因該
為該只桶子是從其家拿出去的云云(見偵卷一第250頁)。
③就上開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辯解,其於104年9月26日尋獲
被害人賴○○屍體前,經警拘提到案時,先於104年9月25日
警詢時、偵查中辯以104年7月12日被害人賴○○並未至其住
處找其,且先前僅曾駕車搭載被害人賴○○至烏日高鐵站,
此外別無他往,亦無邀約同往臺東之事,復不知賴○○失蹤
云云,被告在前往古坑休息站之行蹤已遭檢警掌握後,即改
辯以當日確有與被害人賴○○見面並駕車同往臺東,行經古
坑休息站復行折返,被害人賴○○並在○○路公園下車,不
知何往,另其本人則於同日另行駕車前往南投霧社的宮廟祭
拜並四處遊玩云云;並於偵查中聲請羈押時仍辯稱係駕車與
被害人賴○○欲同往臺東,行至古坑休息站因沒錢加油折
返,載送被害人賴○○住處附近公園另欲找友人,嗣被告一
人復自行駕車至南投埔里霧社宮廟,並明確陳稱僅有其一人
前往霧社方向云云;待員警偕同證人己○○於104年9月26日
尋獲裝有被害人賴○○屍體之藍色鐵桶後,被告始供承其於
104年7月12日自古坑休息站返回住處後,有與證人己○○同
赴中橫公路大禹嶺處,而車上確有裝載鐵桶並予丟棄山區,
惟辯以係應證人己○○之要求駕車至大禹嶺,其丟棄者非藍
色鐵桶,且係裝盛垃圾,玻璃、雜物等物,而非裝盛被害人
賴○○云云,復推稱係證人己○○要求其不要說出渠等有前
往大禹嶺一事;再於警詢時經警一一提示監視器畫面影像、
行車軌跡詢問及相關證人Karsiti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復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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