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去向,雖分別辯稱:陳○○於折返其住處後,即由朋友「董
仔」載送離開,之後「董仔」又將綠色鐵桶載來表示係有毒
醫療廢棄物,陳○○欲委託其代為棄置;賴○○則係在返回
其住處途中,行經某處公園時,向其表示讓其下車,其友人
會來接他離開云云。然以:
⒈證人甲○○、杜○○均證稱:於104年6月27日並未在被告住
處看過姓「董」的人,也未曾經被告介紹或聽過「董仔」之
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9頁反面、284頁反面),是以被告
所稱之「董仔」是否真有其人,已甚為可疑;況且被告自承
不知「董仔」姓名及聯絡方式(見他卷四第125頁);其與
「董仔」不熟,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陳○○都叫他「董
仔」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一第84頁反面)。復辯稱:陳○○
拿兩包廢棄物前來,隔天又去買了一個綠色的鐵桶,要去裝
廢棄物,其說不用,也有桶子可以裝,就把陳○○買的綠色
鐵桶拿去裝椰子樹掉落的葉子,陳○○說不行,其就放在旁
邊,結果與其的車子擦撞到,後來陳○○就把該綠色的鐵桶
拿走了,說他要使用云云(見偵卷一第250頁);「董仔」
載來其家說是陳○○叫其載去丟掉,其有問他裡面是什麼東
西,他告訴其裡面是有毒廢棄物,陳○○大約在104年6月15
日拿兩包有毒廢棄物放在其家,過了約一、兩天,陳○○去
買一個綠色的鐵桶,約50加侖大,放在其家說要裝那兩包,
其說不用,其家裡就有鐵桶,因為其作生意,是在做鍍膜,
其說這個綠色的鐵桶就留給其去墊腳採椰子,但是陳○○說
不行,那個鐵桶他要用云云(見本院前審卷一第84頁反
面)。觀其所辯,無非以被害人陳○○先行攜帶廢棄物至被
告住處,嗣後再購得綠色的鐵桶前來,欲放置上開廢棄物,
復將該鐵桶帶走,嗣後再由一不詳姓名綽號「董仔」之人以
被害人陳○○委託為由,交付被告處理,被告即約同杜○
○、甲○○2人載送至臺8線中橫公路山區丟棄,其並不知其
內裝盛有被害人陳○○云云。但被告與該「董仔」之人既不
熟識,甚至不知道其真實姓名,竟在此人任意請託下,當日
第五十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