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立即駕車遠赴台8線中橫公路山區,且又大費周張委請證人 杜○○、甲○○2人同行協助丟棄,顯與常情有悖。 ⒉被告於偵查中延長羈押訊問時另辯稱:其載賴○○出門時, 車上就有一個鐵桶,裡面裝垃圾,其和賴○○第二次回到小 公園時、賴○○跟其說鐵桶開了,其就回家找外勞把鐵桶重 新壓緊,然後再用螺絲鎖緊,裡面裝玻璃及廢棄物;回去找 外勞時,賴○○一直在小公園等其;那個鐵桶很難鎖緊,搬 上車的時候鐵桶又開了,其又拿下車,最後拿鐵桶蓋來蓋才 可以;這時候賴○○一直在小公園等其;之後其沒有再回去 找賴○○云云(見偵聲卷第35頁正反面),其所辯以被害人 賴○○在小公園等候其,惟其並未再回去找被害人賴○○, 顯與其所辯被害人賴○○另在公園等候友人一節不符。倘若 鐵桶內僅為玻璃、雜物等垃圾,被告卻又駕車遠赴台8線中 橫公路山區丟棄,且依證人Karsiti前揭證述,被告何需冒 雨與Karsiti將鐵桶搬入休旅車後車廂?Karsiti在鐵桶蓋無 法密封時詢問被告是否需開啟重新封緘,被告又何以面露緊 張神色而拒絕?在在均與常情有悖。再者,被害人賴○○於 104年7月12日上午搭乘被告所駕駛之休旅車外出前,既已將 機車放置在被告住處,又何以不請朋友前來被告住處接應, 反而要求被告提早在附近之小公園處放其下車等候友人,且 完全未與家人聯繫其當日未按時返家之行程。而被告於104 年10月5日警詢時辯稱:那天渠等自古坑回來後,賴○○在 其家附近的小公園等朋友,其則回家種菜,賴○○就要其幫 他騎他的摩托車到烏日高鐵站旁的橋下停放,因為其在種 菜,所以其叫他自己騎去,他拜託其幫忙騎去,因為他在等 朋友怕錯失了,他說去台東回來後坐火車再坐高鐵回臺中要 使用的,所以其鑰匙插在摩托車上云云(見警卷一第25 頁),以被告住處係臺中市○○區,顯與地處烏日之高鐵臺 中站不遠,倘被害人賴○○欲將車停放高鐵站附近,衡情自 行騎乘前往放置,再由所謂之友人接應同行離開即可,何需 由被告代勞騎乘該機車前往,猶將機車鑰匙插在機車上,置 第五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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