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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駕車遠赴台8線中橫公路山區,且又大費周張委請證人
杜○○、甲○○2人同行協助丟棄,顯與常情有悖。
⒉被告於偵查中延長羈押訊問時另辯稱:其載賴○○出門時,
車上就有一個鐵桶,裡面裝垃圾,其和賴○○第二次回到小
公園時、賴○○跟其說鐵桶開了,其就回家找外勞把鐵桶重
新壓緊,然後再用螺絲鎖緊,裡面裝玻璃及廢棄物;回去找
外勞時,賴○○一直在小公園等其;那個鐵桶很難鎖緊,搬
上車的時候鐵桶又開了,其又拿下車,最後拿鐵桶蓋來蓋才
可以;這時候賴○○一直在小公園等其;之後其沒有再回去
找賴○○云云(見偵聲卷第35頁正反面),其所辯以被害人
賴○○在小公園等候其,惟其並未再回去找被害人賴○○,
顯與其所辯被害人賴○○另在公園等候友人一節不符。倘若
鐵桶內僅為玻璃、雜物等垃圾,被告卻又駕車遠赴台8線中
橫公路山區丟棄,且依證人Karsiti前揭證述,被告何需冒
雨與Karsiti將鐵桶搬入休旅車後車廂?Karsiti在鐵桶蓋無
法密封時詢問被告是否需開啟重新封緘,被告又何以面露緊
張神色而拒絕?在在均與常情有悖。再者,被害人賴○○於
104年7月12日上午搭乘被告所駕駛之休旅車外出前,既已將
機車放置在被告住處,又何以不請朋友前來被告住處接應,
反而要求被告提早在附近之小公園處放其下車等候友人,且
完全未與家人聯繫其當日未按時返家之行程。而被告於104
年10月5日警詢時辯稱:那天渠等自古坑回來後,賴○○在
其家附近的小公園等朋友,其則回家種菜,賴○○就要其幫
他騎他的摩托車到烏日高鐵站旁的橋下停放,因為其在種
菜,所以其叫他自己騎去,他拜託其幫忙騎去,因為他在等
朋友怕錯失了,他說去台東回來後坐火車再坐高鐵回臺中要
使用的,所以其鑰匙插在摩托車上云云(見警卷一第25
頁),以被告住處係臺中市○○區,顯與地處烏日之高鐵臺
中站不遠,倘被害人賴○○欲將車停放高鐵站附近,衡情自
行騎乘前往放置,再由所謂之友人接應同行離開即可,何需
由被告代勞騎乘該機車前往,猶將機車鑰匙插在機車上,置
第五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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