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元折算1日確定)所提供臺南市○鎮區○○000號之3廢棄鴿 舍,被告亦自承其為警查獲時所棲身之處為上開鴿舍之木板 夾層,並用鐵鍊反鎖等情(見原審卷二第172頁);另依空 拍圖所示(他卷二第125至126頁),該處位處山區,四周林 木密佈,益徵被告藏匿於人跡罕至之山區鴿舍,是要極力躲 藏以避檢警之追緝。又證人甲○○���警詢中證稱:其有於10 4年8月16日晚上23時許約陳○○見面,見面後,其有向陳○ ○說「今天中午戊○○到成功嶺3號門左側小吃卡拉0K店找 我,跟我說他出事了,我欠他的錢,叫我每月拿2000元還給 他『老七仔』(蕭○○)」這句話等語(見警卷一第168 頁);復於偵查中證稱:104年8月16日中午,其在○○路上 的小吃部,戊○○打電話問其人在那裡,事後並獨自來找 其,對其表示:「我出事了,每個月將欠我的賭債拿2000元 給姐仔」,「姐仔」就是戊○○的女友,但其沒有進一步追 問戊○○到底出了什麼事等語(見他卷一第161頁反面至第1 62頁)。是被告亦向證人甲○○表明「出事」,且交待甲○ ○將所積欠之賭債每月交付給蕭○○等情,就其債權如何收 取,亦有所安排交待。被告雖辯以係因恐涉及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而躲藏,然被告有多項前科紀錄,非無面對司法調查之 經驗,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倘非涉及重 罪,當無僅因認涉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即處分財產、處理 債權、斷絕音訊並逃亡且棲身藏匿在偏遠山區鴿舍之必要。 再者,被告於警詢時復供承:警方查扣得聯絡紙條中電話 「0000000000賴小姐」是其在賴○○協尋海報抄的,本來打 給賴小姐,因為沒有電話所以作罷云云(見警卷二第11 頁);查獲之聯絡紙條電話「0000000000」本來要打給賴小 姐係欲告知賴小姐,因為警察都在找其,其要跟賴小姐說這 不是其做的云云(見警卷二第20頁),顯見被告已明知賴○ ○失蹤後家屬已心急火燎協尋賴○○下落,亦知悉警察已在 找其,而被告既自稱其與被害人2人均很要好云云(見本院 前審卷一第84頁反面),倘被告確係無辜,復與被害人交情 第五十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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